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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麻将抽“房费”,组织者获刑三年

微信群麻将抽“房费”,组织者获刑三年 游戏法务合规
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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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案中,周某以微信群为载体、麻将APP为工具,组织120余人参与赌博,通过设定积分兑现金、收取押金和每局“房费”抽头牟利,赌资循环由微信完成结算。虽自称“朋友娱乐”,但其主动建群拉人、设局定规、抽头渔利,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本案警示:一旦玩法包含资金投入—概率输赢—兑现通道及组织抽成,即便形式载于第三方社交工具,也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游戏平台应重点关注积分结算机制、俱乐部功能、代理推广环节,避免成为向赌博行为提供便利的实际经营主体。

本文作者:第一检察部 郭翔 吴昊

本文来源:安宁检察

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各类新型网络犯罪不断涌现。一些看似普通的社交群聊、麻将类APP,实则被包装成隐蔽的赌博平台,悄然侵蚀社会秩序与公民财产安全。本文将结合案例,解析其中的法律边界,提醒公众切莫将“赌场”误作“娱乐”。


案情回顾:从“娱乐玩家”到“赌场组织者”


2024年初,周某经朋友介绍加入某麻将微信群,初期仅在“XX麻将”APP参与娱乐活动。随后,周某发现群内成员通过微信进行线下结算,并存在较强的“技术交流”需求,遂萌生组建固定赌局牟利的念头。2024年12月,周某使用其实名微信创建某麻将微信群,以“XX麻将”APP为平台,通过直接邀请或他人推荐方式招揽参赌人员。为防范逃单风险,周某向成员收取押金,并制定“1分=2元”的积分兑换规则,每局抽取固定“房间费”牟利。至案发,周某共组织120余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达9.7万余元。


标题诉讼过程:从模糊认知到认罪服法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讯问中,周某最初辩称“仅是朋友间娱乐”,对行为性质认识模糊。检察官通过梳理微信群聊天记录、资金流水及参赌人员证言,逐步还原其“建群引流—APP设局—抽头渔利”的完整犯罪链条。经多次释法说理,周某认识到以虚拟积分变相结算赌资、固定抽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最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5年5月,安宁区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周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官警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本案中,周某以“游戏积分”为幌子,通过“社交平台引流+APP组织对局+微信结算抽成”的三段式操作,将赌博活动伪装成普通娱乐,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检察官提醒公众:

1.认清赌博本质:凡以营利为目的,制定规则、组织人员、抽头渔利,即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2.警惕新型手段:虚拟积分、延迟结算等方式不能掩盖赌博实质。

3.严守法律底线:摒弃“朋友娱乐”“小额无害”等侥幸心理,参与赌博亦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组织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4.积极举报线索:发现具有“积分兑现金”“固定抽成”等特征的群组或平台,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结语

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任何试图以技术手段伪装违法犯罪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检察官呼吁广大公众增强法治意识,识别赌博变种,远离一切形式的赌博活动,共同维护清朗健康的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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