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发包人主张以“罚款”名义扣减应付工程款,但该款性质属违约损失赔偿,而施工合同未作违约扣款约定,且发包人未依法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对其扣减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精要
(二)关于发包人佳和房地产公司欠付承包人得发建设公司工程款数额的问题
本案中,佳和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并未对得发建设公司欠付董某的工程款数额提出异议,故对原判决认定的该欠付款数额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佳和房地产公司对得发建设公司的欠付款问题。据原判决查明的事实,佳和房地产公司就祥和苑安置房工程应向得发建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即审定金额为98371600.04元。董某仅对祥和苑安置房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了施工,因佳和房地产公司所提交的已付工程款证据无法证明其对董某施工工程所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故佳和房地产公司应在整体欠付得发建设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董某承担付款责任。
根据再审中的对账情况,对双方有争议的4笔已付款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12000元罚款。该笔款项实为佳和房地产公司主张的违约损失赔偿。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对工程进度的违约扣款问题作出约定,故在佳和房地产公司未提起反诉的情况,其有关该笔款项应当从欠付工程款中扣减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代扣代缴的工程款税款419205.89元。得发建设公司认可佳和房地产公司已代扣代缴的事实,但双方对于佳和房地产公司是否提供该笔税款的完税凭证各执一词。鉴于佳和房地产公司已经缴纳该笔税款,即使其未及时提交完税凭证导致得发建设公司重复交税,得发建设公司亦可申请退还重复缴纳的税款,故该税款应当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3.关于抵账房屋空置期暖气费1128.83元。该费用属于佳和房地产公司和得发建设公司以房抵顶案涉工程款时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商品房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第九条的约定,该费用应当由得发建设公司承担,故该费用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4.关于代付的门窗款及相应损失。得发建设公司等各方均认可代付的事实,以及该笔款项已经包含在各方无争议的已付款之中。对得发建设公司所主张的因佳和房地产公司未及时告知造成的相关损失,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如上所述,佳和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并未对得发建设公司欠付董某的工程款数额提出异议,故就得发建设公司、杨某所称的应当按照董某的施工比例由董某承担部分门窗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索引
(2021)最高法民再147号
省高院意见:
①《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冀高法〔2018〕44号)第45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可因工期、工程质量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应视为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罚款具有违约金的性质。经承包人确认的罚款数额,发包人主张从工程款中扣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要求对罚款的数额进行调整的,人民法院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罚款的,应按照具体约定内容,对罚款的性质作出区分:(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迟延、工程质量缺陷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实施除履行合同义务之外的行为进行罚款的,不予支持。"
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陕高法[2020〕113号)第6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迟延、质量缺陷或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
④《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湘高法〔2022〕102号)第27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处以罚款的,应定性为违约金条款,当事人申请调整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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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苏海悦 ,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苏州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在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攻读并获得国际法硕士学位。苏海悦执业多年,经验丰富,专长于涉外贸易投资、金融、合同、房产、公司、保险等方面法律业务,担任扬州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华电扬州发电有限公司、江苏牧羊集团、扬州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扬州龙和造船有限公司等十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苏海悦律师在从事法律实务同时积极进行理论学习和研究,并且在核心刊物《对外经贸实务》、《国际商务研究》、《扬州大学学报》及其他期刊上发表了多篇论文,参编了《涉外合同案例评析》、《涉外合同实务》等数本法律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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