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起步的跨境电商小卖家选择从中国直接小包直邮,可降低经营成本。供应商采购有发票的情况下,部分卖家适用9610 B2C一般零售出口模式
近年来,跨境电商发展不断加速。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货物通关,海关总署于2014年推出跨境电商零售一般出口(海关监管代码:9610)模式。
接下来,一起了解9610出口模式的核心内容。
什么是跨境电商9610出口模式?
“9610出口”全称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于跨境电商企业与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完成交易,并按海关要求传输交易数据,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零售出口商品。
该模式支持企业通过申报出口清单实现快速通关,显著提升物流效率。
政策依据
-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
跨境电商监管适用范围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跨境电商企业与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零售进出口交易,并按要求传输电子数据的,均须接受海关监管。
9610申报基本要求
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或平台需与海关联网。境外消费者下单后,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信息(无需传输收款单信息),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报关。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商品出口可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
【清单核放】
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通过指定平台向海关发送交易与物流信息,经比对后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海关将对抽中清单及提运单实施人工审核或查验。
【汇总申报】
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企业,可在《申报清单》结关后主动申请汇总;未申请的,系统将于每月16日自动归并生成报关单,推送至“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确认后即可申报。完成汇总报关后可用于后续退税和收汇。
提醒: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统计”的出口商品,若不涉及出口征税、退税、许可证管理,且单票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则不再进行汇总申报。
通关流程
01 企业备案
参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企业和物流企业,须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开展报关业务,还需办理备案。
物流企业须持有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银行的需具备银保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非银行支付机构则需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企业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是否已备案为跨境电商企业。
无跨境电商资质的企业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入“企业资质—资质备案—备案申请—报关单位及相关资质备案”,勾选所需资质类型并按提示提交资料,由所在地海关审核。
注意:一个公司只需备案一次,请勿重复操作!
02 通关管理
1. 数据传输
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须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 清单申报
出口时,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
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不涉及出口征税、退税、许可证管理,且单票价值在5000元以内)的出口商品可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
企业可根据退税需求和商品情况自主选择模式;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申报的,不再生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申报清单》与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须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3. 汇总申报
出口完成后,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在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结关的《申报清单》按照“八个同一”原则归并:即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生产销售单位、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关别,以及清单表体中的同一最终目的国、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币制。
未主动提交汇总申请的,系统将于每月16日自动归并满足条件的清单,生成报关单并推送至“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可提取确认后申报。
报关单生成后,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自行下载使用。
退货管理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发生退货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开展退货业务的企业应建立退货商品监控体系,确保退回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可就原《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清单》或《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退货商品可单独或批量运回,须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