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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股东利用过桥贷款出资被认定抽逃出资, 股东各自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附过桥出资举证责任10个真实判例

最高法院:股东利用过桥贷款出资被认定抽逃出资, 股东各自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附过桥出资举证责任10个真实判例 淘金兄弟部落
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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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彰显公司经济实力,在自己囊中羞涩的情况下,将公司的注册资本虚高到数千万、数亿,打肿脸充胖子。为了完成自己虚高的注册资本同时规避自己的出资责任,该类股东往往采取过桥贷款的方式完成注资。

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

债权人虽未提供抽逃出资的直接证据,但对抽逃出资行为的事实及资金流向提供了线索,视为其提供了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明;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视为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新大地公司于2006年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张军妮和周旻。2011年5月6日,公司增资至6100万元,验资完成后当日将6000万元转出,且未再回到公司账户。

后因新大地公司欠付美达多公司货款1427000美元,美达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同时主张张军妮、周旻承担连带责任。经深圳中院一审、广东高院二审及最高院再审,最终判定:张军妮、周旻在各自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败诉原因

债权人提供对股东抽逃出资合理怀疑的证明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股东。张军妮、周旻未能提供证据反驳抽逃出资的主张,因此被认定构成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仅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可认定为抽逃出资。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验总结

对于公司股东:避免利用过桥贷款注资后立即将资金转出,若必须转出,应确保有合法理由并保留相关凭证。

对于公司债权人:当公司债务无法清偿且怀疑股东抽逃出资时,可通过申请法院调取公司和股东间的转账记录,提供合理怀疑线索。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美达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大地数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周旻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2号]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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