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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案例库 | 货运代理企业危险品瞒报及委托人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分担案例

海事法院案例库 | 货运代理企业危险品瞒报及委托人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分担案例 宁北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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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企业危险品瞒报及委托人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分担案

基本案情

A公司就涉案货物委托天津B公司向某海运公司订舱。B公司将涉案货物报关事宜委托C公司办理,并将报关单、报关所需相关单据、船名航次、提单号发送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询问货物是否为胶水,同时提示胶水为危险品。B公司回复不是胶水;C公司询问商品申报要素中的包装规格、产品成分含量。B公司将前述C公司询问的商品申报要素表格发送给A公司,并语音询问货物名称,A公司将此前的预录单拍照发送给B公司并圈注了冷补胶的相关信息。B公司后转发给C公司,C公司询问“成分含量就是粘合剂,是吗?”,B公司回复“对”。

2021年4月12日,B公司通知A公司海关需要对货物进行验货,并询问:货物重量是否有问题,冷补胶是否有非限制性鉴定证书、MSDS,是不是危险品;A公司回复:重量没问题,里面没有违法违禁问题,不需要证书,产品是补胎用的,没有MSDS;B公司告知A公司需要MSDS,后A公司发送了MSDS文件。

2021年4月15日,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测鉴定报告,认定冷补胶属于危险品。天津保税区海关向A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告知单,载明:因A公司申报的冷补胶属于危险品,其未向海关如实申报,故被处罚。东疆海事局向A公司出具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经查明,海关执法人员发现出口货物冷补胶,经鉴定属于危险品,A公司未向承运人说明冷补胶的种类、危险品特性及应急处置措施,构成违法。为此,A公司同日向东疆海事局缴纳罚款。

就涉案货物,B公司为A公司垫付验货费、验货代理费、危险品仓库费、滞箱费、二次铅封费等。后A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2.判令B公司退还货运代理费用;3.判令B公司、C公司两被告连带赔偿损失及利息。

天津海事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B公司应给付A公司人民币3万余元及利息。

图为:关员在出口货运渠道查获危险货物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包括:1.A公司与B公司、C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2.B公司、C公司是否应当赔偿A公司所遭受的损失以及数额。

关于法律关系。从A公司与B公司、C公司之间的微信或QQ沟通记录及各方庭审陈述可以确定,A公司与B公司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货运代理内容包括订舱与报关,A公司为委托人,B公司为受托人。B公司接受委托后,其将报关事宜转委托C公司办理。A公司与C公司不具有直接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涉案货物因危险品货物瞒报而被海关、海事局处罚并产生一定费用,确定两被告是否需要因前述事实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需要考量危险品货物申报义务的承担以及在报关过程中二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关于托运人正确提供货物品名、数量等信息以及如实告知危险货物的性质、应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等的规定。

A公司作为涉案货物委托订舱的托运人、出口报关的发货人以及货运代理的委托人,其具有如实申报货物性质以及告知所应采取的相关应对措施的义务。在涉案货物出口订舱、报关过程中,A公司就货物中包含危险品未如实告知,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涉案货运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实际从事报关工作的转委托受托人C公司已经向B公司提示涉案货物可能是危险品,B公司未及时、明确地将该提示转告A公司,最终导致涉案货物被海关认定为危险品,A公司因此受到海关、海事局处罚并产生相应费用。C公司已尽到货运代理受托人的义务,而B公司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涉案损失系因A公司未如实申报及B公司未就货物可能为危险品的情况向A公司及时、明确提示造成,若双方中任何一方对危险品出运给予足够重视,损失完全可以避免,故法院酌定B公司就涉案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货方瞒报或夹带危险品致使港方、船方将危险品货物按照普通货物安排仓储、承运,此操作具有极大安全隐患。货方及货方的代理人对于危险品申报负有同等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关部门的罚款及因危险品货物运输申报整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案件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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