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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比例、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之间关系

股东出资比例、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之间关系 淘金兄弟部落
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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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公司,与股份公司纯资合公司的最大的区别在于:有限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权,而股份公司必须同股同权。故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及表决权比列原则上应当相同,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与持股、表决权比例可不一致

依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为“人合兼资合”性质,区别于股份公司的“纯资合”。其特点在于:有限公司允许“同股不同权”,而股份公司必须“同股同权”。因此,在原则下,股东的出资比例、持股比例及表决权比例应相同;但基于人合性,可在特定情况下存在差异。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号判决指出: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律规定时,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实际出资数额和股权比例做出约定。这种约定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外担保功能的实现,属于股东意思自治范畴。


判决案例中,《10.26协议》约定科美投资公司1000万元注册资本由国华公司投入,但股权分配为启迪公司55%、国华公司35%、豫信公司15%,且利润分配也做了特别约定。法院认为此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他人利益,属有效约定。


二、公司章程可规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通常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可另行规定。


三、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上述判决还强调,尽管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是否一致属股东意思自治,但为防止大股东欺压小股东,该约定生效条件应为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综上,经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可以设定为不同的比例。


来源|作者赐稿公众号『法律讲坛』发布

作者|齐精智律师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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