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内容
01
生产企业11月底出口,无法确定最终出口日期是11月还是12月,如何开具出口发票,确认收入呢?
答:在月底最后一天登录电子口岸查询报关单退税联,如果查询不到就不需要开具发票,确认收入。
12月初再查询报关单退税联,如果报关单出口日期显示11.30出口,那么,在12月份申报11月份增值税收入时,需要在未开票收入中申报即可。
02
什么是保税港区?货物出口到保税港区后,可以申请退税吗?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包括沿海港口和内陆港口)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展示、转口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叠加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税收、外汇和国检、海关监管等优惠政策,是我国目前港口与陆地区域相融合的保税物流层次最高、功能最齐全、区位优势最明显和政策最优惠的监管区域。是真正意义上的“境内关外”,是在形式上最接近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模式。
货物出口到保税港区后,适用“入区退税”政策,因此无需等待货物实际离境即可申报退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第一条第(二)项: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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