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及《特定国家(地区)目录》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将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增列入《特定国家(地区)目录》,并新增针对上述三国的13种易制毒化学品管控类别。
调整后的《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和《特定国家(地区)目录》已正式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出口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化学品的,须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出口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则无需许可。
政策依据
本次调整依据为《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由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联合组织实施,旨在强化重点国家方向的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监管。
实施范围
新增管控范围涵盖美国、墨西哥、加拿大三国,对指定的13种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出口许可制度,确保化学品合法合规流通,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