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仅需留存举证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即可。不过,若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报送收汇材料。
(三)未按规定处理的相关后果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却未能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的相关规定;
3.未按照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对于税务机关尚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将不得为其办理出口退(免)税;对于已经办理了出口退(免)税的,纳税人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若当期退(免)税额不足以冲减的,纳税人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其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若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发生变动,纳税人需提供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有关交易所的行情报价资料;若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提供进口商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当因出口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纳税人应提供进口商的相关函件以及进口国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若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取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可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针对动物及鲜活产品出现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情况,纳税人需提供进口商的相关函件以及进口国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若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可提供进口商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收汇的,纳税人应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者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若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纳税人可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发生变动,纳税人需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的,或者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因货物出现溢短装情况,纳税人应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若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之后,纳税人需提供出口合同。
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收汇的,纳税人需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相关税务处理
(一)未在规定期限收汇的处置措施
对于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确实无法完成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相关规定的情形,该类出口货物将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收汇材料虚假或冒用的处理办法
若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所提供的收汇材料存在虚假或冒用情况,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此类出口货物将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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