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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30号(关于进口英国宠物食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30号(关于进口英国宠物食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cec物流
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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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关于英国宠物食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条件的英国宠物食品进口。

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关于英国宠物食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宠物食品为经工业化加工制作、供犬猫直接食用的产品,包括干粮、罐头、零食及咬胶等。

生产企业要求

(一)经英方批准注册并合法生产; (二)实施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为基础的卫生管理体系; (三)接受英方监督检查,未因安全卫生问题被限制; (四)经英方推荐并获得中方注册登记。

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一)不得使用反刍动物(乳及乳制品除外)和水生哺乳动物; (二)不得来源于非法猎杀或捕捞的动物; (三)不得来源于因疫病死亡或因疫情控制需要扑杀的动物; (四)陆生动物须在英方批准屠宰厂屠宰,并通过宰前、宰后检验,无可通过产品传播的传染病症状。

原料要求

(一)原料应符合英国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标准,适合用于宠物食品生产; (二)动物源性原料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不含反刍动物源性成分(乳及乳制品除外),且未受其污染; 2.来自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并经中方认可的相关疫病非疫区,如偶蹄动物来自口蹄疫非疫区,猪源性原料来自猪瘟、非洲猪瘟、猪水泡病非疫区; 3.来自英国境外的动物源性原料须为合法进口、经英方检验证实可用于宠物食品生产; 4.水产原料应来自非哺乳类水生动物或人类食品加工副产品,无传染病症状; (三)植物源性原料不得含有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生产加工要求

(一)企业须按英方批准或认可的卫生管理体系组织生产,并有效控制关键环节; (二)罐装宠物食品须采用F0值不低于3.0的商业无菌热处理; (三)膨化干制食品中心温度需达90℃以上,或采用经中方评估认可的等效工艺; (四)其他加工食品须经中心温度90℃以上热处理或经认可的等效方式处理,以消除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情风险; (五)生产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批准原料或异物污染。

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包装应全新、洁净,密封防潮、不易破损; (二)须加施符合中国《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中文标签; (三)外包装应标明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号,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于宠物食用”字样; (四)储存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产品要求

(一)可在英国自由销售,具备完整可追溯性; (二)不含中英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物品; (三)未受未经批准原料或成分污染; (四)不含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中英安全卫生标准; (五)出口前须按生产批次随机抽取5个样品检测,结果须满足以下要求: 1.罐装产品符合商业无菌标准; 2.非罐装产品:沙门氏菌25克中未检出(n=5, c=0, m=0, M=0);肠杆菌科每克含量n=5, c=2, m=10, M=300。

出口前查验与证书要求

输华宠物食品须由英方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真实有效的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议定书》要求。每批货物须随附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可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进口企业应按规定申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重点核查检疫许可证(取消审批产品除外)、企业注册资质及卫生证书有效性; (三)货物检查:海关依相关法规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处理: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无有效卫生证书;来自非注册企业;货证不符;检出未经批准动物源性成分;发现土壤、动物尸体、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法有效处理;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 2.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3.出现散包或容器破裂的,由货主负责整理;若存在疫病传播风险,应对污染区域及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4.对多次出现问题的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查验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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