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工商户开具的收据能否作为扣除凭证?
01|问题
我公司为建安企业,因工程需要偶尔会去街边的五金店购买一些用具,每次金额都不超过 500元,对方会给我公司提供收款收据,但是不提供发票,请问这种是否属于小额零星业务?我公司是否可以凭收款收据税前扣除?
02|答案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的规定,要求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交易主体是个人,相关支出才可以凭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你公司所述业务交易主体是个体工商户,不符合相关规定。
03|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