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 店销售未过户到店的二手车可以适用 0.5%优惠政策吗?
01|问题
我公司经营一家 4S店,有客户购车时,把他的二手车(年限很久的车,几乎没有价值)免费给我公司,目的是购新车时便宜点,车没过户给我公司。我公司最终还是把这个车销售了,售价不到1000元,请问这种情况我公司能享受 0.5%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吗?收车和销售都是有合同的,只是没有购进的发票,销售是我公司开的二手车发票。
02|答案
这个二手车没有过户到4S店里面,不属于二手车转让,不可以按照0.5%缴纳增值税 。
03|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一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一、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