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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仅可将符合欧盟MDR/IVDR法规要求的器械投放欧盟市场
核实以下信息:
(a)该器械已加贴 CE 标志,且制造商已拟定该器械的欧盟符合性声明;
(b)制造商已指定授权代表;
(c)该器械已按照法规要求加贴标签,并附有必需的使用说明书;
(d)制造商已为该器械分配唯一器械标识(UDI);
解读:如制造商未符合以上要求,不得将产品投放市场
如进口商/经销商认为或有理由相信某一器械不符合法规要求,则在该器械达到符合性要求前,不得将其投放市场,且应告知制造商及其授权代表
如进口商/经销商认为或有理由相信该器械存在严重风险或属于伪造器械,还应告知其所在成员国的主管当局、为该器械进行符合性评估的公告机构,并详细说明不符合项及已采取的任何纠正措施
进口商/经销商应与制造商及其授权代表、主管当局开展合作,确保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a) 使该器械达到符合性要求
b) 撤回器械
c) 召回器械
确保任何额外加贴的标签不得遮盖制造商标签上的任何信息
核实该器械是否已在EUDAMED中完成注册
确保,在其对器械负责期间,器械的储存或运输条件不会影响器械一般安全与性能
建立投诉、不合格器械及召回和撤回情况的登记册,并向制造商、授权代表及经销商提供所需信息
如收到医疗专业人员、患者或使用者提出的器械疑似不良事件投诉或报告,应立即将该信息转达给制造商及其授权代表
保存制造商欧盟符合性声明、器械CE证书(包括任何修订本和补充文件)
注1:保存期限至少为最后一台器械投放市场后10 年
注2:对于植入式器械,保存期限至少为最后一台器械投放市场后15年
应注册经营机构所在成员国主管部门的要求,应免费提供器械样品;如无法提供样品,则应允许主管部门接触该器械
以上为欧盟法规对于进口商、经销商职责的要求,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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