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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担保”换“解封”:被保全人申请解除账户保全措施的法律路径指引

以“担保”换“解封”:被保全人申请解除账户保全措施的法律路径指引 Annie出海
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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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信贷风险管理 、信贷法律知识、分享最新风控理念,满足信贷机构及信贷从业人员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及业务能力的需求。 搭建一个信贷机构和信贷人学习、交流、探讨的平台。负责人:仝金贝 13611182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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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金融人-仝金贝)


内容:以充分有效的被保全人财产担保或第三人保证担保、财产担保申请解除保全


当被保全人的财产被法院查封后,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提供担保以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措施。申请解除保全需满足的条件:


1.仅限于财产纠纷案件。只有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才能解除保全,而且只要担保符合要求,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但对于侵权纠纷等其他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不一定能引起解除保全的法律后果,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解除保全。

2.担保必须符合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形式有多种,包括保证人担保,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担保。采取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应向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担保金额的保证书,以及具备担保能力的相关材料,并得到审查认可;提供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担保的,其金额或价值不应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或金额。


一、流程参考

1.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书》,提出解除保全申请,和法院确认提供担保的要求;

2.联系银行、保险公司等出具保函或者提供其他担保财产;

3.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4.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二、可选择的担保1.现金由于现金的财产价值最易确定且最有利于执行,实践中,法院通常都会允许以现金担保来解除保全。2.保函(银行独立保函、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的“被保全人提供担保来解除保全”的情形,《财产保全规定》第22条增设了“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规定,虽未言明是否包括保证担保,但结合《财产保全规定》第6条、第7条、第8条规定的申请人通过保证担保申请保全的规定,被保全人应同样有权通过保证担保方式来解除保全。3.不动产由于不动产的财产价值及变现难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实践中,法院大多不同意以不动产担保来解除账户冻结。但也有个别法院认为,通过不动产担保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并据此解除了银行账户的冻结。


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第十三条:“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四、案例参考:法院准许被保全人以保函作为反担保解除保全措施1.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四起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之

四: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案——以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案案例简介:原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060万元,法院裁定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060万元。后被告申请法院解除对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并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该保险保函载明:保险公司自愿为解除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2060万元,如解除保全申请致使原告遭受损失,保险公司保证向原告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对于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载明的担保数额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一致,在条件成就时可以保证受益人获得补偿,避免将来生效判决出现不能执行的风险,且有利于被告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又充分释放了被告公司的资金流动性,故对被告提出的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存款冻结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裁判结果:裁定解除对被告账户内银行存款2060万元的冻结。


2.(2021)陕0323民初5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内容摘要:保险公司递交了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审计报告等材料,以证明其公司具有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其提供的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中称,“如因该次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最终给XX公司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担保人在本保函担保金额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查认为,XX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法应予准许。


3.(2021)京0119民初1172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内容摘要:XXX公司向法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并提供反担保,要求对已冻结的账户予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以崇正诉讼保全担保(江苏)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法院经审查认为,XXX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裁定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


4.(2021)青2801民初20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内容摘要:保险公司以其出具的《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为解除保全申请人XXX公司解除3000000元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提供担保。法院经审查认为,保险营业执照上载明的营业范围是: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验资报告、审计报告、信用等级证书(AAA级)及截止到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资产负债表、股东会决议等资料。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解除对解除XXX公司所有银行卡账户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


5.(2018)苏01民初8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内容摘要:XXX公司以冻结银行账户及子公司股权影响其生产经营为由,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及股权的冻结,担保公司为XXX公司申请解封提供7500万元的担保函作为等值财产担保。担保函载明,如因此次解除查封的行为最终给各被申请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公司为证明其具有履行能力,提交了股东会决议、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法院经审查认为,XXX公司出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反担保,且相应审计报告显示并无不利于执行情形,为避免对被查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故对XXX公司的申请予以准许。


6.(2020)湘0426民初1567号民事裁定书内容摘要:法院经审查认为,XX林场为国有林场,其以自有山林设立抵押担保需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但其未提供任何文件证明已履行完审批手续,故不属于有效担保,法院不能据此解除保全。XX林场遂于2020年12月29日提供了XX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责任限额为150万元的担保函,该担保充分有效,XX林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7.(2020)苏0118民初6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内容摘要:解除保全申请人XXX于2020年6月19日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X担保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法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X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8.(2019)粤0114民初119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内容摘要:现XX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其以上财产的保全措施,由担保人XX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作为担保,并在担保函中明确该公司在2558788.35元的限额范围内对XX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执行(2019)粤0114民初X号案件生效判决的支付义务进行担保。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解除对解封申请人XX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2558788.35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9.2021)京0119民初916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内容摘要:XX公司向法院提交解除查封并提供反担保申请书,要求对已冻结的账户予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以XX担保(江苏)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法院经审查认为XX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裁定解除对XX公司在某支行银行存款750000元的冻结。


10.(2020)鄂0684民初33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内容摘要:XX公司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申请,担保人X担保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的担保函,自愿为XX公司提供反担保。法院经审查认为,X担保有限公司具有担保资格并自愿为XX公司的债务提供反担保,其担保行为能够满足YY公司对XX公司财产冻结的保全目的,XX请求解除对其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冻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解除对XX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6095583.67元的冻结。


11.(2022)苏0981民初3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内容摘要:XX公司以本案账户冻结致其员工工资无法发放,严重影响日常经营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X担保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为XX公司提供保全反担保。法院经审查认为,XX公司以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解除对XX公司915万元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12.(2021)鲁1425民初33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内容摘要:XX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法院提供反担保函1980000元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解除对申请人XX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资金19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13.(2021)云0125民初1878-1号民事裁定书内容摘要:申请人XX于2021年7月20日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XX以YY担保(江苏)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为其提供反担保,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解除对位于“宜良县林”内的全部花卉苗木的查封。


14.(2021)津0319民初174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内容摘要:申请人XX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YY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作为反担保,请求解除对XX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已采取的保全措施。法院认为,银行保函相较于申请人的账户并不存在执行障碍,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解除对XX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919,757.5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


保全救济本系申请保全人及被保全人两造之间的博弈,两者均有权利保护的正当性,但实践中价值衡量的天平往往倒向了申请保全人一方,通过检索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以期被保全人在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时能够有所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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