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优先发布】中国数据交易全生命周期治理方案:理论逻辑与实践进路

【优先发布】中国数据交易全生命周期治理方案:理论逻辑与实践进路 江苏科技智库
2025-11-26
14

(欢

张伟,林同涛. 中国数据交易全生命周期治理方案:理论逻辑与实践进路[J]. 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 DOI:10.16507/j.issn.1006-6055.2025.10.003
张伟  林同涛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随着数据要素市场的迅速发展,规范数据交易已成为构建中国数据市场的核心议题,为回应需求,需要提出合乎中国现实和发展的治理方案。本文将数据交易全生命周期视为治理对象,依交易实践将其划分为前期(获取与接入)、中期(加工与交付)、后期(调用与退出)三阶段,以对应提出的“入场证明—过程证明—结果证明”三段证明结构,同时结合“技术—制度协同演化理论”建构两级嵌套的治理实践进路。宏观侧以元规则统合治理方针,配套国家层面的最低强制标准,并以指标化监管实现持续校正;微观侧以交易全生命周期为对象细化治理方案,前期生成可核验的入场材料,中期沉淀可复核的履约证据,后期完成用途控制与退出验证的闭环。本文旨在为中国数据交易市场提供可执行、可验证、可追责的特色治理方案。

关键词:中国数据市场;数据交易;全生命周期;中国特色;治理方案

近年来,在政策导向与数字技术迭代的共同推动下,中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加速推进。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20年11号)首次提出“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此后多部委出台多项指导文件,各地数据交易平台相继设立。数据交易不仅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支撑,也被寄予释放数据价值、优化资源配置的战略使命。然而,交易规模的迅速扩张也伴随着数据泄露、非法流转等安全事件频发,暴露出当前交易模式存在的深层结构性治理困境。现有体系在数据采集与使用环节已初步建立规范框架,但缺乏针对数据交易全生命周期的治理思考,特别是交易流程中的数据采集、数据加工和数据销毁等关键环节,缺乏统一标准与系统衔接,致使技术应用与规范执行处于脱节状态,责任界限模糊、合规路径中断的现象普遍存在。
数据交易治理作为融合技术逻辑与制度逻辑的复合型议题,天然具有跨学科特征,既依赖加密算法、可信执行环境、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也依赖法律规范提供制度框架与责任分配依据。然而,针对国内数据交易的学术研究多呈现技术、制度相互割裂的局面。一方面,技术导向的研究聚焦于如何构建安全高效的数据流通基础设施,通过隐私计算、可信执行环境、区块链等工具保障数据交易流程安全稳定。另一方面,规范导向的研究则集中于立法完善、合同结构与权责配置等制度构建问题,强调规范供给的系统性与正当性,侧重于外部约束与责任分配[5-7]。这类“各自为政”式的研究路径,在回应数据交易实践中技术与制度高度交织的现实结构时,往往显得力有未逮。虽已有研究试图打破这一割裂格局,如包晓丽在“可信数据空间”结构中提出双元共治的系统设计思路,力图通过技术—制度要素共构实现安全信任与价值释放的协同增效。但整体上仍缺乏对于技术-制度嵌入数据交易全过程治理的研究。
基于此,本文提出以“技术—制度协同演化”为理论框架,旨在探索一种适应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实际的全生命周期治理思路。该框架强调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与程序边界,转化为平台(文中平台概念主要指以数据交易所为核心的数据要素流通基础设施运营实体)可识别、可触发、可核验的执行语法与证据结构,其治理对象不是抽象的数据或单点合规,而是数据交易行为在全生命周期内的可执行义务与证明链。生命周期的划分以实践流程与风险传导为序,分为获取与接入、加工与交付、调用与退出三个阶段,分别对应“入场证明—过程证明—结果证明”的目标。方案内容采取宏观与微观两级展开:宏观层面,以元规则统合,以监管确保校正;微观层面,以平台为制度接口,以宏观要求为指导,结合阶段需求,提出细化治理方案。力求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形成可复制的治理秩序,为中国特色数据要素市场的制度设计与技术整合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践启示。
1 中国当下数据交易流程阶段性分析
数据交易是一个覆盖数据权属流转、技术交付与价值实现的复合过程,涉及的参与主体多、环节交错,任何单一环节的治理强化都难以形成整体安全与合规的稳定预期。有效的风险控制必须贯通全链条,将不同阶段的法律要件、技术接口与证据链条有机整合,使之在动态运行中相互支撑、相互校正。以交易的技术逻辑与实务流程为序,可将目前中国的数据交易流程划分为前期(获取与接入)、中期(加工与交付)、后期(调用与退出)三个阶段(图1),并以“入场证明—过程证明—结果证明”的结构化目标衡量各阶段的运行质量,识别易导致治理链断裂的关键风险点及其制度与技术根源。
1 国家有组织科研的缘起
1.1 数据交易过程前期:数据获取与接入
作为数据交易的起点,获取与接入不仅决定了交易标的的合法性与完整性,也奠定了后续风险防控与责任分配的底层基础。此阶段的治理重点在于确认数据来源的可验证性与授权的充分性,使其在进入交易系统前便形成可供追溯的“入场证明”。
技术层面,一些平台尝试以区块链固化采集时间、流转路径等信息,或引入可信执行环境、数字水印等工具,试图为数据来源建立形式化的可信凭证,例如,上海数据交易所要求数据挂牌方提供数据产品的来源证明,并通过API接口、终端账户、文件配送等方式交付数据,以确保来源与流通过程有迹可循。然而,这类技术更多停留在记录与标识层面,无法直接验证原始授权的合法性。即使区块链链上记录明确显示“数据由某主体上传”,若缺乏与信息主体授权记录的有效绑定,仍可能在个人信息、敏感数据等领域引发合法性存疑。此外,数据接入过程高度依赖供方提供的元数据与说明文件,一旦源头存在虚假陈述或遗漏,技术系统难以在事前自动识别与剔除,导致“可追溯”与“可验证”之间产生落差。
制度层面,《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虽确立了“合法、正当、必要”的采集原则,并赋予信息主体知情同意权,但这些规范主要针对采集者与信息主体的直接关系,对多主体链条式转让中的授权延续、责任传递与证明方式缺乏细化指引。例如,供方是否应向需求方披露完整的原始授权链?平台在接入环节应履行何种审慎核验义务?这些关键问题在现行制度中并无明确答案,导致实践中合同条款多以“供方承诺数据来源合法”替代实质审查,留下在争议发生时难以举证的制度空白。
由此,前期环节的风险呈现出三个互相关联的特征:授权链条不连续,导致入场合法性无法形成闭环;来源验证依赖静态材料,难以防范事前隐匿与事后争议;技术凭证与法律认定之间存在转化障碍,影响证明效力与责任分配。这些问题的共同后果,是在生命周期尚未真正启动之前,就埋下了责任链断裂与合规路径中断的隐患。若不能在此阶段形成制度化、技术化并具备外部可验证性的“入场证明”,后续任何治理强化都将因基础不稳而效果受限。
1.2 数据交易过程中期:加工分类与交付流转
中期是将原始数据转化为可交易产品的关键区段,典型流程包括数据分类分级、数据脱敏、挂牌定价与交付履约。就治理目标而言,此阶段应当能够稳定产出可被事后审计与举证的“过程证明”,即数据在进入交付前是否依既定标准完成了相应加工,交付时的权限与用途是否与合同及前序加工状态一致,交付后的履约轨迹是否形成完整可核验的记录。

首先,当下对于分类分级与敏感性认定的语义不一致不同机构对数据可识别性、再识别风险、场景敏感度的判定采用的参数和阈值并不完全一致,同一数据集在不同平台或业务场景下可能得到差异化的分级结果。这种差异本身或许可接受,但当分级结论直接决定了脱敏强度、访问权限与合规义务时,缺乏可比对的统一口径就会削弱交易各方对权益义务的预期。更重要的是,从可检验性看,分级依据是否结构化、是否留有可复核的记录是关键,如果仅有文字说明而无可读的要素与阈值留痕,事后审计难以高效完成,争议解决时举证将异常困难。目前国家层面虽发布了一系列数据分类分级和个人信息安全的推荐性标准(如GB/T43697-2024《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分类分级规则》、GB/T35273-2020《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但尚未形成对交易活动的统一强制适用标准,各平台在执行时往往各自为政。

其次,脱敏处理与数据可用性之间的技术张力仍需制度化调和传统去标识化策略在开放环境下面临再识别风险,较高强度的隐私保护技术,如差分隐私、多方安全计算、可信执行环境虽能提升安全裕度,但在算力、成本、生态成熟度等方面具有现实门槛,导致不同项目在技术选型与强度配置上出现场景化折中(即在数据交易治理中,技术选择和安全强度并不按照固定的“最佳方案”统一配置,而是根据具体交易场景的特点,在安全性、可用性、成本、性能等多种因素之间进行取舍)。从治理角度看,问题不在于选用何种单一技术,而在于技术强度是否与用途场景形成可验证的匹配。如果合同对用途、频次、输出形式、可迭代训练等要素已有明确约定,而平台流程未将这些要素字段化并作为脱敏强度的触发条件,则技术配置、用途约定的一致性就难以在证据层得到证明,出现技术上做了、法益上未必得到保障的真空。

再次,“交付”在数据交易过程中的法律性质在一些场景中被过度简化为文件可得,从而削弱其作为复合履约行为的制度功能严格而言,数据的交付应同时确认三项条件:一是数据状态与前序加工的一致性;二是用途权限与合同字段的一致性(包括期限、频次、主体范围、输出限制等);三是交付路径与接口调用的完整性与可追溯性。如果交付前的准入校验未核对分级与脱敏记录,交付时未将用途标签与调用接口强绑定,交付后缺乏路径完整性验证与异常阻断机制,则“过程证明”的关键链路就无法闭合。此时,即便存在链上时间戳或哈希指纹,也只能证明“某次传输发生”,而难以证明“传输的是何种状态的数据、被赋予了何种权限”。值得一提的是,像上海数据交易所这类平台已提供API接口交付等模式,加强交付过程的可控性,但若在场外交易中交付仅以离线文件形式完成,一旦文件交付后平台和供方对数据的后续使用就几乎失去控制,风险将进一步放大。

此外,独立验证与日志可审计性尚未形成稳定的制度位置履约证明在不少交易中仍主要依赖供方的“核验报告”或平台内部记录;若日志字段(时间、主体、指令、状态哈希、用途标签、触发规则等)未被统一、不可比对,或缺乏外部第三方的抽样评估与定期审计,则在发生争议时很难满足举证强度与证明标准。定价与风控也因此受到影响:当质量、可用性与合规强度缺少可量化、可比对的指标时,价格更多由撮合经验与双方博弈决定,交易对价与合规成本的对应关系难以透明化,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更易出现。

1.3 数据交易过程后期:调用使用与退出销毁

调用使用与退出销毁构成数据交易生命周期的终末阶段,两者在治理逻辑上有衔接关系。调用使用环节的治理期待是检验数据进入接收方系统后能否持续遵循原始交易目的、范围与安全强度运行;退出销毁环节则确保在合同终止、授权撤回或目的达成时,数据及其派生成果能够及时、彻底、不可恢复地退出流通状态。这一阶段的核心难题在于,如何将“目的限定”“最小必要”“禁止不当再利用”等原则性要求转化为系统可识别、可触发、可验证的技术与制度条件,并在退出时形成可审计的终局性闭合结构。

在调用使用环节,数据往往被深度嵌入接收方的业务系统、算法模型与产品逻辑,形成与原始交易条件难以剥离的运行状态。部分平台尝试通过可信执行环境、动态访问控制、调用日志审计等方式限制越权使用,但在跨系统调用、二次加工与算法训练等复杂场景中,现有技术仍面临实时阻断能力不足、调用路径不可完全感知等问题。法律上虽有《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原则性规定,但对何种情形构成“最小必要”或如何进行调用合规审计并无细化指引,使得制度约束在复杂场景中呈现出滞后性与不确定性。
退出销毁作为生命周期的闭合环节,承担着阻断数据后续流通与使用的最后屏障。现行实践多依赖接收方出具销毁报告或采取逻辑删除、密钥擦除等方式予以确认,缺乏独立验证与强制监督,难以防止冗余副本、离线缓存或派生数据的持续存在。即便部分平台引入区块链记录或第三方见证,也主要解决形式可证问题,对实质不可恢复性的保障有限。在法律层面,现行规范多停留在应当删除或匿名化处理的原则要求,缺乏对销毁流程、技术标准与审计机制的明确规定,根据《国家网信办依法集中查处一批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违法违规App》可知,实践过程中对于退出数据处理的不当行为普遍存在。
总体而言,调用使用与退出销毁阶段的治理,集中体现了全生命周期闭环的脆弱点:一方面,数据在调用中易发生“软性越界”(指数据使用方在形式上未直接违反法律条文或合同条款,但其使用方式、范围或目的已在实质上偏离原始授权或合理预期)与“二次流通”(指在数据首次交易或授权使用之后,未经原交易方或数据权利人充分知情与同意,数据被再次转让、共享或授权给第三方的行为)(这两类行为虽然更具隐蔽性,但实际已经对应《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中的违规情形。例如,“软性越界”往往违背了个人信息处理必须目的明确、范围最小必要的原则要求,属于超出原授权范围的不当利用,可能侵犯个人隐私权益;而“二次流通”在涉及个人信息时,则直接违反了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需另行取得个人同意的法定义务,严重者甚至可能构成《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另一方面,退出环节技术能力与制度约束不匹配,使得名义退出与实际留存并存,责任链条在终局阶段断裂。若不能在这一阶段建立可验证、可追责的调用控制机制与退出审计制度,前期与中期的治理投入将可能被终末环节的失效所抵消,全生命周期治理闭环亦将难以真正闭合。
2 中国特色治理方案提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中国现行实践下,数据交易治理的考量既受到本国数字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影响,又深深植根于本土市场的组织格局、法律制度基础与监管体制。这一背景构成了中国数据交易实践的独特土壤,也使得照搬域外治理模式难以有效应对本国特有的风险类型与制度环境。因此,亟须在深刻把握本国结构性特征的基础上,探索一条具有本土契合性的制度创新路径。为此,以下将从市场结构、法律基础与监管体系三方面展开对中国方案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具体论证。

第一,市场组织结构的集中化与平台中枢角色2015年,全国首家大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正式挂牌运营,拉开了数据交易场所建设的序幕。近年我国各地相继成立数据交易所,总数已超过30家。这些数据交易场所和大型平台型企业成为数据交易市场的核心节点,交易活动呈现集中化趋势。数据交易所不仅承担撮合、结算和数据产品登记等功能,还集成了合规审查与风险防控职能,成为制度规则与技术执行的关键接口;大型互联网平台则将数据交易环节纳入自身业务生态,通过内部规则、技术协议和审查流程对交易进行把控。这种高度集中化为制度落地提供了可控、可执行的节点,具备将规则快速转化为流程的条件,成为构建中国特色治理模式的重要制度依托。然而,平台之间在规则设计、技术标准和执行能力上的差异,导致跨地区使用数据面临合规风险;此外部分平台在规则设定中的价值倾向不同,可能与公共治理目标发生冲突。这意味着,中国方案必须充分利用平台的集中执行优势,同时通过制度设计化解标准分化与利益偏向带来的治理风险。

第二,法律制度环境的原则性与标准体系的断裂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基础性法律,为数据处理活动确立了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安全性等原则性要求,但其制度重心主要集中在采集、存储和使用等一般性环节,对数据交易的独立法律属性、权利配置、履约机制等缺乏明确规范。在技术标准层面,虽然国家标准体系已在数据分类分级、脱敏处理、安全管理等领域形成若干文件,但多数为推荐性标准,缺乏强制执行力,且在法律与标准之间缺乏有效的传导与嵌合机制。交易全过程的系统性规范尚未建立的后果之一是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增加。例如,在(2021)闽01民辖终96号数据交易合同纠纷案中,因对合同性质认定存在分歧,引发了管辖权异议;再如,最高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暗刷流量案”等说明,当作为交易标的的数据合法性没有被认定时,合同效力将存在不确定性。这些都凸显了数据交易法律基础薄弱、合同效力边界不清的问题。这种制度结构意味着,中国方案必须补齐交易全过程的制度空白,实现法律规范与技术标准的贯通,使合规要求既具备法律权威性,又能在交易流程中转化为可检验、可执行的技术规则。

第三,监管体系的多元并行与协调统一难题。数据交易涵盖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金融监管等多个领域,监管主体包括中央专门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构成多元并行的监管格局。这一体系虽能体现领域专业性,但在现实中存在职责交叉、规则解释不一、属地化差异显著以及监管能力不均衡等问题。其直接结果是,数据交易参与者在不同地区可能面临完全不同的合规要求,不仅显著增加制度遵循成本,还削弱了市场的统一性与预期稳定性。在这种背景下,必须设计一种兼顾多元专业监管与全国市场统一性的制度机制,既能保持监管的针对性,又能通过标准化和制度衔接降低属地化差异带来的不确定性。

综合来看,我国数据交易治理环境呈现“局部成熟、整体不足”的结构,使得单点修补难以应对跨阶段风险的传导与叠加,现实的期待要求治理模式需从“分段调整”转向“整体协同”,因此寻求一条适应我国现实的本土化、特色化治理路径有了内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其中所谓“本土化”,在于将我国语境中可用的制度资源与平台执行能力转化为可操作的治理机制:一是平台集中度与制度执行力为统一口径、统一接口与统一留痕提供了落地土壤;二是数据要素的高敏感性与高耦合性要求规则与技术的同频嵌入;三是数字经济快速迭代的特征要求治理具备可校正、可演化的能力。

3 中国数据交易全生命周期治理的理论逻辑

根据现实数据交易实践和治理实践的分析,选择以全生命周期治理作为总体路径具有方法论与现实的双重契合,与分阶段监管不同,全生命周期治理以“全过程风险可控、责任可追溯、价值可验证”为核心目标,覆盖数据从获取、加工、使用到退出的完整链条。对中国而言,这种模式具有结构、制度、技术等三方面的契合性。因此,构建全生命周期的治理框架,不仅是回应现实碎片化治理困境的制度创新,也是发挥我国制度与技术协同优势的合理选择。基于此,中国数据交易全生命周期治理的理论逻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单向度地强调“制度优位”或“技术优位”都不足以承担中国数据交易完善治理一复合目标。更为合理的基础是将二者的互动关系上升为法理命题:法律通过结构化安排权利、义务、流程、证据和责任给出“应当”,技术通过体系架构和算法逻辑将“应当”译解为系统可识别、即时执行、事后可验证的“能为”。该论断系指技术必须在法治边界内被制度化、程序化并置于公共控制之下,从而避免“代码即规则”的私域化与不透明化风险。此论断在信息法学与网络治理中有深厚的学理来源其核心启示不是让技术取代法律,而是要求法律驾驭技术,把治理价值嵌入到系统设计与运行逻辑之中

第二,在如何驾驭技术的问题上,“反身法理”提供了一种可借鉴的思路。法律不再穷尽性地规定所有一阶行为”(指平台、系统或数据处理者在交易过程中执行的具体操作行为,如数据调用、权限核验、日志记录、交付执行、数据删除等)细节,而是设定程序性与组织性“元规则”(此概念理解为支配其他规则制定、解释与适用的高阶规范。在数据交易治理中,元规则不仅界定法律位阶、解释权归属与程序正当性,还涵盖平台职责、接口标准、证据可审计等可执行性要求,从而为交易流程中一阶规则的运行提供价值边界与程序保障),通过激励约束与信息公开、审计留痕与纠偏机制,引导自组织系统在运行中自我修正与持续合规这一思路将传统治理重点由事前的全面管控转向过程中的自我校准,以制度化的反馈循环提升复杂系统的韧性与适应性。具体到交易实践,就是把平台与交易所塑造成规则执行与风险识别的“制度接口”,让技术系统在法律的元规则之下承担识别、记录、告警、纠偏的职责,并以证据与救济机制形成外在约束与复核通道。

第三,对“技术—制度协同演化”内涵的理论重构包括三个内容。其一,它是一种三层联动的治理结构规范层确立权利义务与程序性元规则,执行层将元规则在实践层面进行技术嵌入,形成具体行为,证据层对执行轨迹进行可验证的记录并提供可审计的呈现。其二,它是一种有边界的权力配置以合法性、比例性、目的限定与责任可归为实体边界,以可解释性与可审计性为程序边界,防止“技术权力膨胀”;其三,它是一种可证伪的运行机制通过沙箱与运行指标(如拦截率、日志完整度、用途偏移告警率、退出按期完成率)持续评估规则与系统映射的有效性,并据此动态校准相关规则与标准

第四,在治理路径上之所以强调以“数据交易全生命周期”为整体并进行阶段划分,并非仅出于叙事方便,而是源于规范完整性、外部性约束和证据连续性的要求。数据交易并非瞬时给付,而是从获取与接入、加工与交付、调用与退出的连续过程;义务在链条上发生、风险在链条上传导、证据在链条上生成。如果不以生命周期为治理单元,任何局部强管制都可能被相邻环节的松动抵消,责任链条也会在关键节点断裂。

4 中国数据交易全生命周期治理实践进路

全生命周期治理的实践进路,并非着眼于增补零散条文,而是在多主体参与、流程复杂与技术快速迭代的条件下,重构一套能够稳定生成合规秩序的运行体系。该体系以“技术—制度协同演化”为底层范式、以“全生命周期”为运行单元,将制度价值内嵌于技术流程,以制度边界约束技术能力,使治理在运行中具备自适应与可校正的特性。其核心在于把抽象的规则和价值转化为可计算、可验证、可审计的运行事实,并借助指标、日志与审计的持续反馈形成闭环。在宏观层面,要求以元规则统摄权责结构与程序边界,配套最小强制标准与统一接口语法,建立以证据为导向的过程性监管与纠偏机制,确保“规则—系统—证据”的稳定传导;在微观层面,以平台为制度接口,将元规则参数化、字段化、接口化嵌入业务流程,沿“入场—过程—结果”的证明链条运行:获取与接入阶段生成入场证明,加工与交付阶段沉淀过程证明,调用与退出阶段完成结果证明与闭环验证,从而形成可被裁判与监管采信的统一证据单元,为后续各环节的具体机制设计提供可操作框架。

4.1 宏观层面:以元规则统合,以监管确保校正

宏观层面的任务不在于叠加若干制度条款,而是搭建一条从制度价值到系统行为、再到审计证据与规则再校正的稳定传导链,使前文提出的“技术—制度协同演化”“全生命周期”不只停留于方法论,而要成为可以持续运行和度量的治理秩序。为此,必须首先确立具有统摄力的元规则。所谓元规则,并非另起一套抽象口号,而是明确规则如何生成、如何运行、如何修订、如何被证明的高阶安排。在载体形态上,元规则可以通过4类载体共同承载和落实(表1)。

在元规则确立之后,宏观层面的第二个支点是国家级的“最小强制”标准与接口。与其企图用详尽细目覆盖一切,不如把最能消解口径漂移与证据断裂的关键节点统一到“制度语法”层面。其核心在于给出统一的分类分级语义与刻度,使可识别性、再识别风险与场景敏感度能够跨平台、跨地区被同一阈值表达,将“用途—强度”对应关系以矩阵形式固化,要求在合同与系统两端实现一一对应的触发逻辑。例如,当数据用途为内部模型训练且数据敏感等级为高时,必须启用差分隐私保护并设定相应的隐私预算阈值,以确保数据使用强度与数据敏感度相匹配(表2)。

与此同时,应将数据交付流程固定为统一的“三步走”序列,即将交付流程标准化为“准入校验、权限绑定、路径验证”的固定序列,确保任何数据交付都依序经过准入端资格核验、用途权限绑定以及传输路径的完整验证。此外,需要明确一组不可替代的关键数据字段,并据此统一最小审计日志字段集。统一的日志规范要求各平台在记录交易行为时至少包含以下字段,以保证不同系统记录的数据具有可比对、可导出、可签名、可校验的统一结构(表3)。

第三个支点是证据驱动的过程性监管。宏观治理若要摆脱“事后执法”的被动,必须把制度运行转化为可度量、可比较、可纠偏的证据流。可在国家层面建设统一的监管协同平台,对接各地交易所与重点平台的合规接口,围绕“入场—过程—结果”的证明链设置最小指标簇:前期关注接入拒绝率与授权完整率,中期关注跨平台分级差异度、交付异常阻断率与履约日志的完整度、可复核率,后期关注用途偏移告警率、退出按期完成率与第三方验真覆盖率。指标不仅用于“看见”,更用于“干预”,当某类指标触及红线阈值,即可触发临时性规则(强制第三方评估、提升隐私预算门槛、启用即时阻断或熔断、提高抽检频率等),待达标并经抽样一致性复核后方可恢复常态。与此相配套的救济与激励也应与证据结构同频共振,对正在发生或高度可能发生的用途偏移、二次流通与退出失效,优先采用禁令、接口熔断与数据冻结,并在判决中注入删除、更正、模型遗忘等可执行的系统操作命令;对自愿实施高强度记录、开放抽检且指标达标的平台与交易所,赋予条件性“安全港”(一种合规保护机制,指只要数据处理或交易行为符合特定的制度化条件,就可以在法律或监管上获得免除或减轻责任的地位)或责任减免;对字段缺失、日志造假、拒不提供审计接口等体系性不合作行为,实施举证责任倒置与加重制裁。

4.2 微观层面:以平台为执行主体,以阶段需求为治理关键

4.2.1 前期:可计算、可举证的入场条件

前期阶段的数据接入提出三层同心圆式的治理检核(图2),需要有统一的证据载体来予以固定。可操作的做法是接入通过即自动生成“入场证明”,其内容不再是一般性承诺,而是包含权源要素与数据样本的对应关系、敏感度的结论、独立核验的结论摘要、撤回与再利用的系统配置状态,以及签名、时间戳与规则版本信息。该证明以不可篡改日志保存,并提供受限导出与(在重大交易场景下)链上存证的能力,确保其能被监管与裁判独立采信。同样重要的是,接入未通过亦应生成“拒绝单”,以统一口径记录失败环节与补正要求,这既是对交易相对人的程序性保障,也是宏观层面指标治理与标准迭代的原始样本。

4.2.2 中期:可复核、可回放的证据结构

中期环节延续前期确定的权源和授权边界,其治理目标不是新增繁琐流程,而是把分类分级、脱敏处理、用途映射与交付审核这些过程性义务,稳定转化为可复核(第三方能看懂、能检查)、可回放(在受控环境下可重现同样结果)、可计量(处理强度与覆盖范围可量化比较)的证据结构。针对中期阶段标准分裂、强度失配、交付不可证的问题,从语义统一、强度匹配与交付定性三个方面提出可操作安排。

其一,分类分级需要统一语义并实现方法留痕。国家层面应给出可识别性、再识别风险、场景敏感度的共同维度和阈值表达方式,作为最低口径;平台与行业可在此基础上加严,但不得放宽。分级不应止于“高”“中”“低”的标签,而应同步记录判定所据的指标、阈值、工具版本与人工复核要点,并与数据状态指纹一并留存这样,任何第三方都能够根据同一参数在受控环境复演判定过程,验证结论是否一致。为避免僵化,可允许场景校正系数,但每一次偏离基线的调整都要参数化记录,便于横向比较与事后审计。同时建立跨平台对比抽检与盲测样本库,按期公布分级结论的差异比例,用作标准修订与执法校准的直接依据

其二,用途与强度的关系应当在系统层一一对应且可解释。合同中关于用途、期限、频次、主体范围、输出限制等要素,需要写入平台策略表,并与前述分级结果自动匹配到国家层面的最低配置。每一次强度选择均要记录触发理由与关键参数,并与当次数据状态指纹绑定,形成可回放的处理记录。对高风险数据组合,强制启用更高强度,未经审批不得降级;确需例外时,应设定时限与补救路径,并纳入抽检范围。对派生成果的治理不能缺位。平台应建立数据与模型的谱系登记,标注训练来源、隐私预算消耗、版本沿革与可替代性评估。一旦谱系显示继续利用达到触发阈值,自动转入再授权或安全评估流程,防止以模型名义突破原有用途边界。上述安排的核心,是将比例原则转化为可计算与可解释的选择过程,既能当场说明为何提高强度,也能在事后还原选择轨迹

其三,交付应被定性为以条件成就为要件的复合履约。交付的成立依赖三项要素的同一性:数据处理状态与前序记录一致,合同用途等权限与访问令牌强绑定,传输路径与接收主体符合白名单及速率控制平台据此将交付固化为“交付前核对、交付中绑定、交付后留痕”的固定序列。仅当三项同时满足,系统方可生成中立性的交付记录,并自动写入时间、主体、接口、状态指纹、比对结果与规则版本。为兼顾商业机密与对证需要,可采用先承诺后揭示的做法:交付当时写入状态承诺及密钥托管,发生争议时在可信环境揭示比对,实现证据再现与最小披露的平衡。对金额、覆盖范围或敏感等级达到阈值的交易,同步触发第三方见证抽检,对分级语义、处理强度与交付链路,做外部一致性验证,结论与方法一并固定,构成可直接采信的证据单元

4.2.3 后期:可控制、可验证的闭合机制

交易进入使用与退出阶段后,常见风险形态包括:目的逐步漂移、权限边界被内部流程挤压,输出结果被拼接或反推形成“软性越界”;数据在合作网络或多租户环境中产生影子副本与离线缓存,形成隐形存续(如果交易涉及合作网络(比如多个公司、机构之间的联合项目)或者多租户环境(比如云平台上一套物理或虚拟资源被多个用户共享使用),数据在被访问、调用、加工的过程中,可能会在不同节点、不同用户的存储空间里,无意间或在没有显式披露的情况下产生额外副本);模型、特征库等派生成果承载原始信息功能,成为“二次流通”的新渠道

第一步是把目的限定做成持续可检而非一次性承诺。合同中的目的、期限、频次、人员范围和输出形式,应在接口层成为强制校验项每次调用都要与这些要素自动比对,日志同步记录“允许的依据”,而非只记“发生的行为”。针对高敏感度场景,系统应预置调用限额、时间窗口以及结果最小化策略,禁止在短时间内对细粒度数据进行重复、高频调用,防止通过快速多次查询和拼接重构敏感信息对于跨系统或跨域的数据调用,应在放行前核对调用来源和接收方是否在白名单内;涉及长期训练或连续加工,须定期进行“用途回归测试”,以预置样本检验输出是否出现与原始目的无关的特征泄露。一旦触发偏移阈值,平台先行缩限权限或熔断接口,再启动复核与补救;无法在限定时间内举证正当性的,按越界使用处理。上述设计的意图,不是增加繁琐步骤,而是让“是否在目的之内”成为可以当场回答的问题

紧接着要将派生成果纳入同一治理半径。模型、向量、特征库等并非天然合规,它们与原始数据的关系应以谱系方式持续登记,标注训练来源、参数强度、版本沿革以及可回溯性功能替代性等关键指标可回溯性显著或替代性强的,应被推定为继续利用,进入再授权或安全评估路径;拒不进入的,视为规避用途管理。对已经发布的模型,需要提供两类纠偏通道:一是能够重训的,实施定向遗忘或再训练,并以预置测试集出具效果报告;二是不可重训的,执行下架与接口封禁,并同步冻结基于该版本的下游调用。判断何时触发这些措施,不取决于技术名目,而取决于客观指标是否显示该成果仍可承载原始信息功能。

从对象列清到结果核验的退出流程。首先要把对象列清:不仅包括在线副本,还应覆盖离线备份、灾备镜像、缓存文件、导出报表与仍处可用状态的派生成果。其次是方式匹配:对不同载体采取相应手段,逻辑删除要伴随密钥撤销与索引失效,物理销毁要覆盖介质全链路,不可逆匿名化要通过再识别测试证明“不可恢复”再次是结果验证:平台应生成带有时间戳和签名的退出记录,载明执行人员、操作路径和验证结论;重要交易还应由独立机构抽检复核退出结果。对于跨域或多级流转的数据交易,还需验证撤回指令和删除措施是否在合理期限内传播至所有下游并得到执行。无法说明备份/灾备状态或未覆盖派生成果的,应推定退出未彻底完成,进入强制纠正并加重责任的程序。

5 结论

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数据交易全生命周期治理方案,以中国数据要素市场的组织生态、法律土壤与监管结构为出发点,围绕数据交易的全生命周期,提出并论证了一套以“技术—制度协同演化”为理论基础,宏观微观分层级调整的治理方案

在问题层面文识别出三个贯穿链条的结构性矛盾:前期权源与授权链难以形成可验证的“入场证明”,中期分类分级与处理强度缺乏统一语义与方法留痕,后期用途控制与退出验证在技术与制度上双重乏力。这些矛盾并非孤立事件,而是规则抽象化、标准碎片化与执行非证据化叠加的结果。由此,中国方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得以确立:一方面,集中化交易所与平台为规则落地提供了可控接口;另一方面,基础法律与国家标准体系为制度统一奠定了位阶与语义基础,但亟须通过可执行、可验证的机制衔接起来。

在理论层面,本文对“技术—制度协同演化”作了法学化重构:法律提供权利义务与程序的边界,技术提供将“应当”转化为“能为”的执行语法,二者以证据为共同度量,通过反身性元规则实现持续校正。以生命周期为治理单元,前期、中期、后期分别对应“入场证明—过程证明—结果证明”的证明结构,使义务发生、风险传导与证据生成在同一时序上闭合。这一结构既解释了为何必须按阶段分解治理任务,也给出了将原则落入流程与接口的可操作路径。

在实践路径上,本文从宏观与微观两级展开。宏观层面,主张以元规则统合制度位阶、程序正当、日志留痕与外部复核,配以国家层面的“最小强制”标准与统一接口,建立指标驱动的过程性监管与可执行的救济矩阵,从源头压缩口径漂移与证据断裂的空间。微观层面,围绕三大阶段提出可直接运行的机制设计:前期以权源谱系、用途与强度一致性准入、可执行撤回通道,生成可被采信的入场材料;中期以分级语义统一与方法留痕、用途—强度同构、交付条件成就与中立记录,沉淀可复核、可回放、可计量的履约证据;后期以持续可检的用途控制、派生成果的谱系治理与从对象列清到结果核验的退出路径,形成可独立验证的终局证明。贯穿三阶段的量化指标与抽检机制,为规则迭代与责任配置提供了统一的证据入口。

总体而言,中国方案不是增设条款的静态清单,而是以证据为纽带、以平台为接口、以标准为语法的动态治理系统。只要坚持以全生命周期为单元组织义务与证明,以协同演化为机制推进规则与技术的双向校正,中国方案就有条件在兼顾安全与效率的前提下,构建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数据交易治理秩序,为全球数字治理提供具有解释力与可操作性的中国经验。


《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作为科技智库媒体,重点刊登战略科学家、一线科研人员、科技战略咨询专家、科技管理专家等有关科技战略与决策、科技前沿与态势、科技管理与政策的观察、综述、分析、评价等研究成果,以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和建设科技强国的科技决策、科技战略规划和科技管理。

根据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2025版)统计数据,《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复合影响因子为2.117现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CSTPC)、武大核心《中国学术期刊评价研究报告(第七版)》(RCCSE)(评级为A,核心学术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期刊(CAJCED)、《科技期刊世界影响力指数报告(2024)》(WJCI)、《智库期刊群(2.0版)》、中国开放获取期刊数据库(COAJ)等收录。


图片


编辑部信息

邮箱:bj@clas.ac.cn

电话:028-85223853

网站:www.globesci.com

【免责声明】出于科研和文化交流目的,本公众号主要发布《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期刊的录用文章,或转载其他媒体与网站的图文资讯。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本公众号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抄袭本文至其他渠道者引发的一切纠纷与本公众号平台无关。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江苏科技智库
1234
内容 6360
粉丝 0
江苏科技智库 1234
总阅读12.5k
粉丝0
内容6.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