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气站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管理规定
一、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或限期整改处理。按“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三不准”(岗位能整改的不推给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二、每次安全综合检查发现的隐患,由安全监管部下达整改通知或在检查情况通报中提出要求,由责任部门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安全监管部负责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三、加气站每周进行安全自查,对查出的隐患应做好记录,加气站能整改的隐患要求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站内不能整改的应说明原因,隐患情况及整改情况汇总每月 25 日前报公司安全监管部负责检查核实。
四、对于加气站检查发现的隐患,站内自身力量无法整改的,应及时报公司安全监管部组织有关部门解决。暂不能解决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由安委会(安全部门)将隐患纳入技措、安措、检修等计划中限期解决,并下达有关整改通知单。安全监管部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五、班组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班组能整改的隐患要求即时完成,班组不能整改的应说明原因,并及时上报站长,隐患情况及整改情况应做好记录,站内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检查核实。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会影响生产和燃气充装安全的隐患责任部门应立即整改,凡不认真检查或不及时处理隐患而造成的事故,按责任事故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整改责任部门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将隐患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安全监管部。
八、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违纪,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的,要严肃处理,进行绩效考核和批评教育,对安全工作有贡献的,消除重大恶性事故发生的职工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