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李亚鹏: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高级经理。
摘要:揭露日的认定是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交易因果关系认定、适格原告范围确定、投资者损失计算及诉讼时效起算。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对揭露日认定标准做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在揭露日的认定中,应把握“首次性”“全国性”和“警示性”三大构成要件,并采用“假定—排除—确定”的路径进行认定。针对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本文深入分析了立案调查信息公开日推定为揭露日的合理性、“一行为一揭露日”原则的正当性,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否认揭露”或“抵抗揭露”行为的影响。揭露日认定应侧重理性投资者视角和立法目的,旨在平衡投资者保护、市场秩序与司法效率。针对实践中揭露日认定的难点,本文提出强化指导案例、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探索诉讼时效中止规则及细化立案调查信息披露内容等完善建议,以促进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功能的发挥。
关键词:虚假陈述;揭露日;投资者保护;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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