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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工信部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 工信部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
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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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高新函〔2025〕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兵团工业和信息化、高新技术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对于推动先进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科技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持续产出一批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高新技术成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决策部署,强化高新技术对产业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现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聚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先进制造、新材料领域高新技术成果,以试点工作为牵引,强化产业供需对接、活化创新主体动力、优化产业化服务保障,充分撬动人才、资金、政策等资源,通过中试熟化、孵化、市场推广、产业链整合等途径,加快推动科研成果向规模化生产、市场化运营阶段转化,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支撑建设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按照自主申报、兼顾不同主体、先进带动示范的原则,分试点区域和试点单位两大类申报。

(一)试点区域。申报对象须承担本区域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相关管理职能,有开展成果产业化的工作基础,包括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等。

(二)试点单位。申报对象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无重大失信记录,有承担试点工作的保障机制和人员力量。按照在成果产业化工作中承担的角色不同,分为以下三类主体申报。

产业化实施类,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承担(参与)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以及使用成果或提供应用场景的企业、中试机构等直接从事成果产业化的单位。

第三方服务类,包括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生产力促进中心、孵化器等为成果产业化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金融服务类,包括银行、保险、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机构。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重点。试点主体应认真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围绕工业和信息化部后续发布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推介成果,明确试点实施计划及预期成效,提出配套支持措施。试点实施周期为名单发布之日起2年,期间,试点区域/单位应至少围绕3个/1个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高新技术推介成果推动开展产业化工作,至少参加1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对接交流活动,每年底报送工作进展报告。

(二)强化政策保障。试点区域应制定成果产业化落地引导政策,支持相关成果及单位落户当地;支持相关单位开展样品制备、小规模试验、中试验证;优先推荐相关成果参与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评定等;围绕推介清单,结合区域资源禀赋,每年组织不少于1场对接活动,推动有需求的央企、地方链主企业等与项目单位对接。

(三)提升产业化能力。产业化实施类试点单位应通过自行实施、技术转移或孵化新企业等方式推进相关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提供相关成果的技术、人才支持,开展技术人员培训;为相关成果开展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等提供场地、设施条件。

(四)加强专业化服务。第三方服务类试点单位应立足自身职能,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推动供需匹配与交流合作;为相关成果提供技术孵化服务,优先向产业化实施类试点单位开放实验室、检测平台、试验验证平台等资源;为相关成果产业化提供政策解读、市场准入、知识产权、标准制定等方面的服务。

(五)优化科技金融支撑。金融服务类试点单位应向推介成果或其他试点单位予以投资倾斜,设计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整合金融资源,为企业治理、市场拓展、融资上市、产业链协同等赋能;加强同主管部门沟通磋商,构建协同服务机制。

四、申报事项

(一)申报单位线上申报。申报单位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信息服务平台(sd.miitip.com)注册并填写申报信息(申报书模板见附件1、附件2),于2025年7月20日24时前完成线上提交,并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省级部门审核推荐。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高新技术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试点审核、推荐工作,于2025年7月31日24时前在线出具推荐意见(含排序)。

(三)综合评审。试点工作由部高新技术司组织实施。通过现场答辩、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形成试点名单并公开发布。

(四)保障措施。请推荐部门充分调动辖区内相关单位的积极性,指导和支持试点主体开展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创新引擎培育全国行”路演等活动,强化与国家产融合作平台等资源对接,跟踪评估试点成果成效,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对于试点成效良好的,编入典型案例名录,并予以接续试点资格。

(五)联系方式。

1.业务咨询

工业和信息化部高新技术司   柳嘉欣 010-68209986

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   黄蕴华 010-88686369

2.技术支持

郭海伟 13910161047

附件: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申报书(区域类)

          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申报书(产业化实施类/第三方服务类/金融服务类)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5年6月6日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解读 



01

开展试点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发展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对于推动先进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科技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持续产出一批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高新技术成果。当前,还存在部分项目实施与后期产业化脱节、供需对接不畅、转化动力和能力缺乏等问题,亟需健全工作机制,加快推动自主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高新技术对产业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现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

02

试点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以试点工作为牵引,强化产业供需对接、活化创新主体动力、优化产业化服务保障,充分撬动人才、资金、政策等资源,形成区域管理部门营造政策环境、研究机构与应用企业供需匹配、科技服务与金融赋能的良好生态,切实促成一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支撑建设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03

组织机构《通知》中提到试点主体应“围绕工业和信息化部后续发布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推介成果,明确试点实施计划及预期成效,提出配套支持措施”,在推介成果未发布前,如何在申报时制定试点方案?

本次试点工作重点面向先进制造和新材料领域,首批推介成果主要来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性能制造技术与重大装备”“增材制造与激光制造”“工业软件”“智能传感器”“智能机器人”“先进结构与复合材料”“高端功能与智能材料”“新型显示与战略性电子材料”“稀土新材料”等重点专项。

各申报单位可立足自身实际情况,围绕上述全部或部分方向,制定成果产业化的具体实施举措。申报阶段重在考察申报单位在相关方向开展成果产业化工作的基础及后续支撑保障条件。入围试点单位后,再明确具体项目成果开展产业化工作。

04

申报单位是否需要到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本次申报全程采用线上申报的方式,各申报单位一律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信息服务平台(sd.miitip.com)提交材料,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家省级主管部门推荐。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高新技术主管部门在线完成审核推荐。

工业和信息化通过现场答辩、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形成试点名单并公开发布,遴选重点考察申报单位开展成果产业化的基础,实施方案的可行性、有效性,支撑保障条件及力度等。

05

是否可以联合申报?

试点工作旨在构建成果产业化生态,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与同一类型主体联合申报,除区域类申报主体外可跨区域联合申报。联合申报体需明确一家牵头单位负责申报,在试点申报书中需同时提供联合申报体中所有单位的试点申报基础、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06

对入围试点单位提供哪些政策支持?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公开发布入围试点名单,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创新引擎培育全国行”路演等活动,强化与国家产融合作平台等资源对接,跟踪评估试点成果成效,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对于试点成效良好的,编入典型案例名录,并予以接续试点资格。鼓励地方管理部门为区域内试点单位提供政策支持。

07

成果产业化的形式包括哪些?

《通知》中的“成果产业化”是指通过中试熟化、孵化、市场推广、产业链整合等途径,加快推动科研成果向规模化生产、市场化运营阶段转化,包括但不限于自行实施、许可或售与他人实施、孵化新企业实施等。

08

试点申报材料是否需要提交审计报告,提交哪几年的审计报告?

申报试点的产业化实施类、第三方服务类、金融服务类主体需提交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即2022年、2023年、2024年的审计报告。


END

免责说明


来源: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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