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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答记者问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答记者问 河北中旭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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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5年10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20号国务院令,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25年1031,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20号国务院令,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1起施行。近日,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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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生态环境监测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网络,进一步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法规制度。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建成全球规模最大、涵盖要素齐全、布局科学合理、技术手段较为先进的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对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当前生态环境监测领域仍面临监测能力和水平有待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保障亟待强化等突出问题,有必要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基础上,制定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专门行政法规,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为新形势下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这次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聚焦生态环境监测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把握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基础性行政法规的定位,重在确立基本制度、明确总体要求。三是统筹做好与正在编纂的生态环境法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协调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条例》从哪些方面加强公共监测?

答: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级分类、共建共享的原则组织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并推进互联互通二是统一规划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加强站点管理和运行保障三是组织开展重点区域、流域、海域以及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四是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等的监督监测以及对生态环境风险的监测预警五是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管理体系,提高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响应能力。




《条例》在规范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负有法定监测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的自行监测,是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自行监测,《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对其污染物、温室气体等的排放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依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二是开展自行监测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监测方案,主要监测点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有关部门联网三是开展自行监测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四是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依法公开自行监测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如何引导和规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答:技术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提供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等监测服务的机构。当前,技术服务机构广泛参与公共监测和自行监测等,对监测数据质量起关键作用。《条例》将规范和引导技术服务机构健康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建立了全链条监管体系。一是规定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二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不得超出其业务范围接受委托或者违反约定将受托业务转委托,不得同时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三是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并按规定保存监测数据、记录等相关材料。四是根据规模、技术能力、信用状况等,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引导技术服务机构规模化发展,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公信力。五是生态环境监测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在防范和惩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成效、实施生态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条例》从以下几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切实压实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同时,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是严格规范行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三是强化责任追究。针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通过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资质证书、从业禁止等“组合拳”,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有力震慑。




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有关方面还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为确保《条例》贯彻实施,有关方面将抓紧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培训等工作,帮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更好地掌握《条例》内容,做到知法守法,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环境。二是及时完善有关配套制度,特别是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自行监测管理办法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进一步落实落细《条例》相关规定。三是加强监督检查。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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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旭公司


河北中旭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金2000万元,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是一家集环境检测、环保咨询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于一体的综合性环保技术服务机构,公司实验室及办公面积 6000余平方米,40%以上硕士研究生、40%以上中级技术职称。2014年2月首次取得原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016年7月建成河北省首家二英实验室,2019年成立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2020年被生态环境部列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三批)》,2022年被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评为全省检验检测行业重点培树典型标杆,2024年7月当选河北省环保产业协会监测专委会主任委员单位,2019年12月、2024年1月中旭鉴定中心先后两次被司法部评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公司多次参与省级执法监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省级标准制定和项目环保咨询评估工作,在行业内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公司目前拥有资质认定检测项目 1600余项,业务范围涵盖环境空气和废气检测、土壤和沉积物检测、水质检测(具备地表水 109 项全项、地下水 93 项全项能力)、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检测、噪声和振动检测、辐射检测、煤质/活性炭检测、二英检测、新污染物检测、CPM(可凝结颗粒物)检测、公共场所检测、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司法鉴定检测、VOCs 苏玛罐检测、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LDAR 泄漏检测、煤气成分检测、温室气体检测,以及各类环保咨询业务等(包括 CEMS 核查调试与验收、企业超低排放评估、排污许可、竣工环保验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厂一策”技术报告、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等)。

作为标杆企业,公司紧跟时代发展与客户需求,通过人才引进及培养,与科研单位交流学习,并结合工作实践持续加强人员专业知识积累,向检测业务的上游和下游延伸,全方位、多渠道、高标准的满足客户技术需求。公司始终贯彻“为社会负责、为企业负责、为自己负责"的宗旨,坚持树立“以质量求生存,以服务谋发展"的价值观,为生态环保事业贡献中旭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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