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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泰国双边税收协定全解析(2025年最新版)

中国与泰国双边税收协定全解析(2025年最新版) 出海在路上
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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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泰王国于19861027日签订《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泰税收协定),198711日正式执行,2025324日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废止部分条款(主要涉及旧税种表述调整),核心规则仍保持稳定。本解析结合协定原文、官方解读及实操案例,从协定基础信息、核心条款、风险提示、实操建议四大维度,全面拆解协定对中泰跨境业务的税务影响。

一、协定基础概况:适用范围与核心前提

1. 时间与效力

签订时间19861027日(曼谷);  

生效时间19861229日(双方完成国内审批);  

执行时间198711日(适用于1987年及以后年度所得);  

最新调整202532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废止协定第一条(旧税种范围中已失效的国内税种表述),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2. 适用主体与税种

1)适用主体:仅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

居民定义:按缔约国法律,因住所、居所、总机构、注册所在地等标准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含个人、公司、其他经济组织,第一条、第四条);  

排除对象:非居民(如未在中泰任何一方构成居民的企业/个人)无法享受协定优惠。

2)适用税种:聚焦所得类税收

缔约国

适用税种(现行有效)

备注

中国

1. 个人所得税

2. 企业所得税

替代协定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因国内税制改革调整)

泰国

1. 所得税(企业/个人)

2. 石油所得税

石油所得税为泰国专项税种,仅适用于石油开采行业

延伸规则:协定也适用于未来新增或替代的实质相似税种(如中国若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协定自动适配)。

二、核心条款解析:从身份判定税负划分

1. 居民身份判定:协定适用的入门资格

居民身份是享受协定优惠的前提,中泰采用差异化标准,避免重复认定或遗漏:

1)企业居民判定

国家

判定标准

实操要点

中国

总机构所在地

如中国企业总机构在境内(如北京、上海),无论是否在泰注册,均为中国居民;若总机构在泰,则需按泰国标准判定

泰国

注册所在地

泰国企业按注册地认定居民身份(如在曼谷注册的公司),中国企业在泰设立的子公司若注册在泰,即为泰国居民

特殊情况:若企业同时为中泰两国居民(如总机构在中、注册在泰),需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确定居民身份(避免双重适用协定)。

2)个人居民判定

层级规则依次判定,解决双重居民问题:

1.有永久性住所的缔约国为居民国;  

2.若均有/均无永久性住所,按重要利益中心(如家庭、经济活动所在地);  

3.若仍无法确定,按习惯性居处;  

4.若均有/均无习惯性居处,按国籍;  

5.若同为两国国籍或无国籍,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

2. 常设机构认定:决定是否在泰缴税的关键

常设机构(PE是判定中国企业是否在泰国缴纳所得税的核心标准——仅构成常设机构,泰国才有征税权;否则仅在中国缴税。

1)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重点关注)

类型

具体情形

时间/规模要求

典型场景

固定场所型

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

无时间要求(长期存在即可)

中国企业在泰设立办公室开展业务

工程型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工程、监督管理活动

连续6个月以上

中国建筑企业承接泰国光伏电站EPC项目(工期1年)

劳务型

通过雇员/代理人提供劳务(含咨询)

12个月内连续/累计183天以上

中国软件公司派团队在泰提供系统运维(累计200天)

代理型

代理人有权并经常代表企业签订合同、交付货物

无时间要求(满足经常行使权力

泰国代理人长期为中国家电企业签订销售合同

保险特殊型

保险企业(除再保险)通过雇员/非独立代理人收取保费

无时间要求

中国保险公司在泰开展车险业务

2)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例外情形(核心豁免)

专为储存/陈列本企业货物的设施/库存;  

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货物库存;  

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搜集情报的固定场所;  

专为本企业做广告、科研、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场所。  

例:中国企业在泰设立商品展示仓(仅用于陈列,不销售),不构成常设机构,无需在泰缴税。

3. 各类所得的税务处理:明确在哪缴税、缴多少

协定对营业利润、股息、利息、海运空运所得等核心跨境所得,设定了征税优先级税率限制,直接降低双重征税风险。

1)营业利润:仅对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

核心规则:中国企业的利润仅在中国缴税;若在泰构成常设机构,仅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在泰缴税(按泰国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20%);  

关键计算:按独立企业原则核算利润——常设机构视为独立分公司,费用(含境内外行政费用)可扣除,且仅采购货物的常设机构不归属利润(避免空壳机构缴税);  

例:中国光伏企业在泰设立常设机构,2025年利润1000万泰铢(归属于常设机构),在泰缴200万泰铢(20%),剩余800万泰铢汇回中国时,按中泰协定抵免后补缴中国税负(25%税率,抵免200万泰铢)。

2)股息:区分公司受益所有人分支机构汇出利润

一般股息(公司间):泰国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的股息,泰国可征税,但若中国居民为公司受益所有人(非合伙企业),泰国税率受协定限制(无明确固定税率,按双方国内法优惠叠加);中国居民取得股息后,可凭泰国缴税凭证在中国申请抵免,避免双重征税。  

分支机构汇出利润(特殊规则):中国企业在泰分支机构汇回总机构的利润,不视为股息,泰国可按国内法征收20%所得税;例:中国企业泰分公司汇回利润500万泰铢,泰国征收100万泰铢(20%),中国按抵免规则计算补缴。

3)利息:仅金融机构享受优惠税率

核心限制:仅缔约国居民的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 取得的利息,适用协定限制税率;其他主体(如非金融企业、个人)取得的利息,按双方国内法征税;  

例:中国工商银行(金融机构)从泰国企业取得利息100万泰铢,泰国按协定优惠税率征税(通常低于国内法15%);若为中国某制造企业取得该利息,泰国按15%征税。

4)海运与空运所得:大幅降低物流企业税负

运输方式

征税规则

间接税优惠

飞机国际运输

仅在居民国征税(如中国航空公司从泰取得的客运收入,仅在中国缴税)

中国免泰国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泰国免中国企业的营业税及地方税

船舶国际运输

泰国可征税,但税率减半(如泰国国内法征20%,协定下征10%

同上,互免间接税

适用范围:含合伙经营、联合经营的利润,不含仅在一国境内的运输(如泰国境内城市间运输)。

5)不动产所得:按财产所在地征税

中国居民取得泰国不动产所得(如出租泰国厂房、转让土地),泰国有权征税;  

不动产范围:含附属财产(如厂房设备)、用益权、自然资源开采权,不含船舶/飞机。


4. 双重征税消除方法:直接抵免为主

中泰均采用直接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即纳税人在一国缴纳的税款,可在另一国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笔所得按另一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例:中国企业在泰取得营业利润100万泰铢,泰国税率20%(缴税20万),中国税率25%(应纳税25万),抵免后仅需在中国补缴5万泰铢(25-20万);  

注意:若在泰缴税超过抵免限额(如泰国税率30%,缴税30万),超额部分不可抵免,但可结转后续5年(按中国国内法规定)。

三、特别风险提示:2025年重点关注

1. 转让定价调查风险(高发性)

根据政策,泰国税务部门2025年加大对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查力度,中国企业若存在以下情形,易被列为重点对象:

关联交易金额显著(如中国母公司与泰子公司的设备采购/销售);  

向关联方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  

连续2年亏损、免税期后利润骤降、毛利为负;  

未准备转让定价文档(如本地文档、主体文档)。  

应对建议:按独立交易原则定价,留存可比价格分析报告,每年更新转让定价文档。

2. 常设机构判定争议

风险点:中国企业在泰提供劳务(如工程监理、技术支持),若12个月内累计超183天,易被认定为常设机构,需补税罚款;  

规避建议:拆分项目周期(如分两期,每期11个月),或通过泰国独立代理人开展业务(避免非独立代理人认定)。

3. 协定待遇享受条件不符

风险点:企业未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证明》,或受益所有人身份不达标(如通过空壳公司取得股息),无法享受协定优惠税率;  

应对建议:提前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居民证明》,留存受益所有人证明材料(如股权结构、实际经营证据)。


四、实操建议:最大化协定红利

1. 企业赴泰投资:架构与合规要点

常设机构规划:短期项目(<6个月工程、<183天劳务)避免构成常设机构,降低在泰税负;长期项目(如设立子公司)按注册所在地认定泰国居民,享受股息优惠;  

税收优惠叠加:若投资泰国东部经济走廊(EEC)的研发项目,可同时享受BOI(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的“13年企业所得税免税与协定的抵免规则,实现零税负+抵免额度;  

文档准备:留存常设机构利润核算报告、关联交易合同、税收居民证明,以备泰国税务部门核查。

2. 个人赴泰工作:个税优化

居民身份规划:若在泰停留<183天,且报酬由中国雇主支付、不归属泰常设机构,仅在中国缴个税;若停留≥183天,按泰国居民缴税(累进税率0%-35%),可凭泰国缴税凭证在中国抵免;  

特殊人群优惠:教授、教师赴泰教学/研究(停留≤3年),泰国免征个税,需提前向泰国税务局提交教育机构邀请函

3. 争议解决:利用相互协商程序(MAP

若因协定适用产生争议(如常设机构认定、税率适用),可通过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与泰国财政部协商解决,协商周期不超过2年;  

申请材料:争议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缴税凭证、税收居民证明。

五、协定核心价值总结

中泰税收协定通过清晰界定征税权+限制税率+抵免规则,为中资企业/个人赴泰投资降低三大成本: 

1.税负成本:如船舶运输所得泰国税率减半、金融机构利息享受优惠,直接减少税款支出;  

2.合规成本:明确常设机构、居民身份判定标准,避免因规则模糊导致的补税罚款;  

3.时间成本:通过相互协商程序快速解决税务争议,减少跨境维权时间。  

建议企业结合自身业务(如贸易、工程、服务),针对性运用协定条款,并委托中泰双方法务/税务团队协作,确保合规与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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