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泰王国于1986年10月27日签订《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泰税收协定”),1987年1月1日正式执行,2025年3月24日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废止部分条款(主要涉及旧税种表述调整),核心规则仍保持稳定。本解析结合协定原文、官方解读及实操案例,从协定基础信息、核心条款、风险提示、实操建议四大维度,全面拆解协定对中泰跨境业务的税务影响。
一、协定基础概况:适用范围与核心前提
1. 时间与效力
•签订时间:1986年10月27日(曼谷);
•生效时间:1986年12月29日(双方完成国内审批);
•执行时间:1987年1月1日(适用于1987年及以后年度所得);
•最新调整:2025年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废止协定第一条(旧“税种范围”中已失效的国内税种表述),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2. 适用主体与税种
(1)适用主体:仅“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
•居民定义:按缔约国法律,因“住所、居所、总机构、注册所在地”等标准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含个人、公司、其他经济组织,第一条、第四条);
•排除对象:非居民(如未在中泰任何一方构成居民的企业/个人)无法享受协定优惠。
(2)适用税种:聚焦“所得类税收”
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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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种(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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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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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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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所得税
2.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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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协定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因国内税制改革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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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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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得税(企业/个人)
2. 石油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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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所得税为泰国专项税种,仅适用于石油开采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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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规则:协定也适用于“未来新增或替代的实质相似税种”(如中国若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协定自动适配)。
二、核心条款解析:从“身份判定”到“税负划分”
1. 居民身份判定:协定适用的“入门资格”
居民身份是享受协定优惠的前提,中泰采用“差异化标准”,避免重复认定或遗漏:
(1)企业居民判定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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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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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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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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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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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中国企业总机构在境内(如北京、上海),无论是否在泰注册,均为中国居民;若总机构在泰,则需按泰国标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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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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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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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企业按注册地认定居民身份(如在曼谷注册的公司),中国企业在泰设立的子公司若注册在泰,即为泰国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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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若企业同时为中泰两国居民(如总机构在中、注册在泰),需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确定居民身份(避免双重适用协定)。
(2)个人居民判定
按“层级规则”依次判定,解决双重居民问题:
1.有永久性住所的缔约国为居民国;
2.若均有/均无永久性住所,按“重要利益中心”(如家庭、经济活动所在地);
3.若仍无法确定,按“习惯性居处”;
4.若均有/均无习惯性居处,按“国籍”;
5.若同为两国国籍或无国籍,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
2. 常设机构认定:决定“是否在泰缴税”的关键
“常设机构(PE)”是判定中国企业是否在泰国缴纳所得税的核心标准——仅构成常设机构,泰国才有征税权;否则仅在中国缴税。
(1)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重点关注)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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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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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规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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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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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场所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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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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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时间要求(长期存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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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泰设立办公室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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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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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建筑/装配工程、监督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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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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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企业承接泰国光伏电站EPC项目(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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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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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雇员/代理人提供劳务(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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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内连续/累计183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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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软件公司派团队在泰提供系统运维(累计20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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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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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有权并经常代表企业签订合同、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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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时间要求(满足“经常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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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代理人长期为中国家电企业签订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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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特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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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除再保险)通过雇员/非独立代理人收取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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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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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公司在泰开展车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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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例外情形”(核心豁免)
•专为储存/陈列本企业货物的设施/库存;
•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货物库存;
•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搜集情报的固定场所;
•专为本企业做广告、科研、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场所。
•例:中国企业在泰设立“商品展示仓”(仅用于陈列,不销售),不构成常设机构,无需在泰缴税。
3. 各类所得的税务处理:明确“在哪缴税、缴多少”
协定对“营业利润、股息、利息、海运空运所得”等核心跨境所得,设定了“征税优先级”和“税率限制”,直接降低双重征税风险。
(1)营业利润:仅对“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
•核心规则:中国企业的利润仅在中国缴税;若在泰构成常设机构,仅“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在泰缴税(按泰国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20%);
•关键计算:按“独立企业原则”核算利润——常设机构视为独立分公司,费用(含境内外行政费用)可扣除,且“仅采购货物”的常设机构不归属利润(避免空壳机构缴税);
•例:中国光伏企业在泰设立常设机构,2025年利润1000万泰铢(归属于常设机构),在泰缴200万泰铢(20%),剩余800万泰铢汇回中国时,按中泰协定抵免后补缴中国税负(25%税率,抵免200万泰铢)。
(2)股息:区分“公司受益所有人”与“分支机构汇出利润”
•一般股息(公司间):泰国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的股息,泰国可征税,但若中国居民为“公司受益所有人”(非合伙企业),泰国税率受协定限制(无明确固定税率,按双方国内法优惠叠加);中国居民取得股息后,可凭泰国缴税凭证在中国申请抵免,避免双重征税。
•分支机构汇出利润(特殊规则):中国企业在泰分支机构汇回总机构的利润,不视为股息,泰国可按国内法征收20%所得税;例:中国企业泰分公司汇回利润500万泰铢,泰国征收100万泰铢(20%),中国按抵免规则计算补缴。
(3)利息:仅“金融机构”享受优惠税率
•核心限制:仅缔约国居民的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 取得的利息,适用协定限制税率;其他主体(如非金融企业、个人)取得的利息,按双方国内法征税;
•例:中国工商银行(金融机构)从泰国企业取得利息100万泰铢,泰国按协定优惠税率征税(通常低于国内法15%);若为中国某制造企业取得该利息,泰国按15%征税。
(4)海运与空运所得:大幅降低物流企业税负
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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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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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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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国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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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在居民国征税(如中国航空公司从泰取得的客运收入,仅在中国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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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免泰国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泰国免中国企业的营业税及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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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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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可征税,但税率减半(如泰国国内法征20%,协定下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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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互免间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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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含合伙经营、联合经营的利润,不含“仅在一国境内的运输”(如泰国境内城市间运输)。
(5)不动产所得:按“财产所在地”征税
•中国居民取得泰国不动产所得(如出租泰国厂房、转让土地),泰国有权征税;
•不动产范围:含附属财产(如厂房设备)、用益权、自然资源开采权,不含船舶/飞机。
4. 双重征税消除方法:“直接抵免”为主
中泰均采用“直接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即纳税人在一国缴纳的税款,可在另一国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笔所得按另一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例:中国企业在泰取得营业利润100万泰铢,泰国税率20%(缴税20万),中国税率25%(应纳税25万),抵免后仅需在中国补缴5万泰铢(25万-20万);
•注意:若在泰缴税超过抵免限额(如泰国税率30%,缴税30万),超额部分不可抵免,但可结转后续5年(按中国国内法规定)。
三、特别风险提示:2025年重点关注
1. 转让定价调查风险(高发性)
根据政策,泰国税务部门2025年加大对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查力度,中国企业若存在以下情形,易被列为重点对象:
•关联交易金额显著(如中国母公司与泰子公司的设备采购/销售);
•向关联方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
•连续2年亏损、免税期后利润骤降、毛利为负;
•未准备转让定价文档(如本地文档、主体文档)。
•应对建议:按“独立交易原则”定价,留存可比价格分析报告,每年更新转让定价文档。
2. 常设机构判定争议
•风险点:中国企业在泰提供劳务(如工程监理、技术支持),若12个月内累计超183天,易被认定为常设机构,需补税罚款;
•规避建议:拆分项目周期(如分两期,每期11个月),或通过泰国独立代理人开展业务(避免“非独立代理人”认定)。
3. 协定待遇享受条件不符
•风险点:企业未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证明》,或受益所有人身份不达标(如通过空壳公司取得股息),无法享受协定优惠税率;
•应对建议:提前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居民证明》,留存“受益所有人”证明材料(如股权结构、实际经营证据)。
四、实操建议:最大化协定红利
1. 企业赴泰投资:架构与合规要点
•常设机构规划:短期项目(<6个月工程、<183天劳务)避免构成常设机构,降低在泰税负;长期项目(如设立子公司)按“注册所在地”认定泰国居民,享受股息优惠;
•税收优惠叠加:若投资泰国东部经济走廊(EEC)的研发项目,可同时享受BOI(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的“13年企业所得税免税”与协定的“抵免规则”,实现“零税负+抵免额度”;
•文档准备:留存常设机构利润核算报告、关联交易合同、税收居民证明,以备泰国税务部门核查。
2. 个人赴泰工作:个税优化
•居民身份规划:若在泰停留<183天,且报酬由中国雇主支付、不归属泰常设机构,仅在中国缴个税;若停留≥183天,按泰国居民缴税(累进税率0%-35%),可凭泰国缴税凭证在中国抵免;
•特殊人群优惠:教授、教师赴泰教学/研究(停留≤3年),泰国免征个税,需提前向泰国税务局提交“教育机构邀请函”。
3. 争议解决:利用“相互协商程序(MAP)”
•若因协定适用产生争议(如常设机构认定、税率适用),可通过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与泰国财政部协商解决,协商周期不超过2年;
•申请材料:争议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缴税凭证、税收居民证明。
五、协定核心价值总结
中泰税收协定通过“清晰界定征税权+限制税率+抵免规则”,为中资企业/个人赴泰投资降低三大成本:
1.税负成本:如船舶运输所得泰国税率减半、金融机构利息享受优惠,直接减少税款支出;
2.合规成本:明确常设机构、居民身份判定标准,避免因规则模糊导致的补税罚款;
3.时间成本:通过相互协商程序快速解决税务争议,减少跨境维权时间。
建议企业结合自身业务(如贸易、工程、服务),针对性运用协定条款,并委托中泰双方法务/税务团队协作,确保合规与收益最大化。
鼎霸出海(DINGBA GLOBAL)是一家为企业提供全球化拓展一站式解决方案的专业服务机构,核心业务涵盖企业出海战略咨询、全球公司设立、财税合规、跨境投融资及本地化落地支持等。凭借国内+海外本地双团队协作与"咨询+产品+落地"的全链路闭环服务模式,依托覆盖30余国的自有落地网络,确保从战略规划到本地运营的各环节实现高效、合规与无缝衔接,为企业提供真正具备执行保障的出海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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