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有希望被承认,但难度相当大。
目前,中德两国之间既没有关于司法判决认可的双边条约,也没有共同加入相应的国际公约,因此,两国的法院判决不能直接在对方国家“拿来就用”。想要在对方国家落地执行,通常需要走一轮承认与执行程序,甚至可能要重新起诉。不过,民商事领域的个案互认正在增加,趋势是“稳步放宽”。
背景知识
• 两个国家之间没有专门条约时,判决不能“自动”生效,需在对方国家申请承认与执行。
• 国家之间都以“对等互惠原则”为核心依据。中国近年从“必须有对方承认我方判决的先例”转向“对方法律有可能承认我方判决即可”的更灵活做法。
• 相对法院诉讼,仲裁裁决更容易跨境执行,是当前更稳妥的路径。
一、中国承认和执行德国法院判决
• 条约现状:暂无专门双边条约,中国法院审查时以国内法和对等互惠原则为准绳。
• 互惠如何认定:
◦ 事实互惠:以前强调“你国家法院承认过我的判决,我才承认你的”。
◦ 法律互惠:现在更看重“对方法律是否允许承认中国判决”,即便没先例也可能认定互惠。
• 审查关注点:
◦ 审查判决是否有程序上的“硬伤”,比如判决是否为终局判决、被告是否合法送达、程序是否公正。
◦ 是否违反中国的公共利益与基本法律原则。
• 操作流程: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交承认与执行申请,附上经认证的判决文书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德国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
• 基本依据:在无条约情况下,德国同样依据国内法及对等互惠原则处理。
• 核心法条: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28、722、723条等,同样要求判决终局、不违背德国公共秩序,且程序公正(含送达与辩护权保障)。
• 互惠考量:会考察中国在类似情形下是否承认德国判决,或中国法是否允许。
• 操作流程:向德国法院申请执行令,法院审查法律效力、程序合规与公共秩序等要件。
三、仲裁裁决为何更“好使”?
• 共同规则:中德两国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缔约国。
• 现实效果:一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可在另一国按公约直接申请承认与执行,审查范围相对更明确、更可预期。
• 实务建议:跨境合同优先约定仲裁条款,能显著提升执行的确定性与效率。
四、现状与大致数据
• 中国承认德国判决:公开案例较少,主要卡在互惠认定与程序要件上。
• 德国承认中国判决:有零星成功,更多是被拒,多因程序保障或互惠问题。
• 数量估计:据不完全统计,两国的互认总量可能不超过二十例,分散在不同法院与年份中,没什么规律。感觉主要就是看法院的心情和运气
五、法律与政策背景
• 条约层面:
◦ 目前两国尚无专门的判决互认与执行双边条约。
◦ 欧盟(包括德国)自2023年起受《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约束;中国尚未加入,未来动向值得关注。
• 国内法依据:
◦ 中国:民诉法第299–30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以互惠为核心的承认与执行机制。
◦ 德国:民诉法第328、722、723条,围绕互惠、公序良俗与程序公正进行审查。
• 互惠的“松绑”:中国近年从“事实互惠”逐步过渡到“法律互惠”、甚至“推定互惠”,实务上门槛有一定降低。
六、如何让跨境执行更省心?
1. 优先仲裁:在合同中约定受《纽约公约》保护的仲裁机构地。
2. 选择法院与法律:如确需诉讼,谨慎约定管辖法院与适用法,并预判对方国家的承认标准。
3. 程序要件做足:确保送达合规、保留完整证据,避免因程序瑕疵在承认阶段“翻车”。
4. 预评估互惠与风险:建议在诉前咨询两地律师,评估互惠可行性和执行成本。
5. 关注公约进展:留意中国对《201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定》和《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的加入与生效动态。
七、结论
• 目前中德法院判决的跨境执行以“个案审查+互惠”为主线,存在不确定性与地域差异。
• 仲裁凭借《纽约公约》具备更稳定地承认与执行路径,是当前相对“更稳”的方案。
• 随着互惠认定的放宽与国际公约的推进,未来中德判决的跨境执行有望更高效、更可预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