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3年10月,B公司向独立第三方甲公司购买其持有的乙公司20%股权。乙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案的方式提名非独立董事、股东担任的监事、外部监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交易完成后,B公司为乙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乙公司提名并委派了1名董事。B公司认为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将对乙公司的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同年12月,由于其他股东对乙公司进行增资,B公司对乙公司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15%,但仍为乙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20X4年下半年,受外部市场环境影响,乙公司业绩有所下滑。同年12月,B公司对外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称,B公司放弃向乙公司委派董事的权利,原于20X3年10月委派的1名董事将辞去相关职务,对乙公司的投资目的从战略投资调整至财务投资。据此,B公司认为其丧失了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力,将对乙公司的投资从长期股权投资调整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并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问题:B公司在20X4年变更对乙公司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是否正确?
2.参考意见
本案例中,20X4年12月发生的主要变化为B公司决议放弃向乙公司委派董事,并将对乙公司的投资目的从战略投资调整至财务投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进一步明确,重大影响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而非“正在行使的权力”,判断是否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核心是投资方是否具备参与并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力,而投资方是否正在实际行使该权力并不是判断的关键所在。
根据乙公司章程,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案的方式提名非独立董事。因此,B公司在20X3年10月向甲公司购买乙公司20%股权后,即已具备向乙公司提名董事的权力。后续持股比例虽然被动稀释至15%,但持股比例仍满足乙公司章程对于董事提名权的规定。20X4年12月,B公司放弃向乙公司委派董事,并调整了对乙公司的投资目的,但B公司仍然具备向乙公司提名董事的权力,即B公司参与乙公司决策的权力并未丧失。
综上,B公司变更对乙公司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缺乏充分依据,B公司可能存在通过变更会计核算方法以调节利润的动机。实务中,公司对于同一项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判断应当审慎,不应仅以撤回董事等个别事实为由,在不同会计期间随意变更会计核算方法。
小结
案例一中,公司以少量增加间接持股层股权比例为由,将基金投资从原先的金融资产调整至长期股权投资。
案例二中,公司以放弃委派董事并调整投资目的为由,将股权投资从原先的长期股权投资调整至金融资产,但其向被投资单位委派董事的权力并未因持股比例下降而改变。两个案例均可能存在通过变更会计核算方法以调节利润的动机。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规定,一般而言,在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以及投资方的持股比例等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投资方不应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就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作出不同的会计判断。
上市公司在对股权投资进行确认和计量时,应当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作出恰当的会计核算,不得通过变更会计核算方法等手段调节相关财务数据。
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时应当审慎判断相关股权交易是否存在商业实质,以及公司管理层是否存在舞弊动机,就股权投资相关交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就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做出合理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