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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部分销售收入确认签收单据存在瑕疵、部分费报销审批程序不规范、研发工时统计过程缺乏内部控制、关联方信息披露不准确、研发人员人数信息披露不准确、转贷、个人卡、现金交易、第三方回款等财务内控不规范事项。
请发行人:研发工时统计过程缺乏内部控制、关联方信息披露不准确、研发人员人数信息披露不准确、针对部分销售收入确认签收单据存在瑕疵、部分费报销审批程序不规范、转贷、个人卡等各项财务及会计核算不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情形,说明上述不规范情形发生的具体背景及情况,针对不规范情形采取的整改或纠正措施及有效性,上述情形整改完成时间及整改完成后是否新发生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
【公司简介】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高折射率玻璃微珠及制品与光学膜研发、生产及销售的企业,目前产品按产品形态及特征可分为高折射率玻璃微珠及制品和光学膜两大类产品。
(一)关于研发工时统计不够精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人员均为专职研发人员,研发人员薪酬均全额计入研发费用。但由于公司未制定严格的工时填报制度,公司将研发人员当月薪酬简单平均分配至不同研发项目,因此可能存在研发人员薪酬在研发项目间的分配,未按研发人员在不同研发项目上实际投入时间精确分配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处理,不存在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形,不同研发项目间研发人员薪酬分摊不精确不会产生跨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研发费用在财务报表数据列报的准确性。
公司已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整改,相关整改措施如下:
1、自2023年6月起,公司开始实行研发工时填报机制,要求研发人员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如实填报参与各个研发项目的工时情况;
2、由直属领导、研发部负责人相应审批并月末汇总,公司财务部根据《研发项目月度工时审批单》及工资表,进行工资薪酬的归集及分配;
3、将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酬计入研发费用,并按照其参与的各研发项目的工时比例在各研发项目间分摊。研发工时填报机制的建立能够保障公司分项目准确地划分和核算各项研发支出,公司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更为准确、合理。
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23年6月起开始整改并持续落实,经整改后,公司研发工时填报及分配相关的内部控制已经得到有效执行。
(二)关于关联方及研发人员人数信息披露不准确情况
公司在股转系统披露的公告《关于2022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公告》将关联方宜春睿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披露为陈正远,实际情况为陈正远、陈鸥波父子为共同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在股转系统披露的公告《2022年年度报告》将2022年末研发人员人数披露为38人,实际人数是37人。
公司已针对上述信息披露差异情况进行了整改,相关整改措施如下:
1、公司已在申报文件中详细披露了本次申报材料信息披露与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信息披露差异的详细情况;
2、同时,公司进一步要求董事会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全面认真学习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3、公司已加强内部管控,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本次申报文件已对上述差异情况进行了披露。
(三)关于部分收入确认签收单据存在瑕疵情况
公司的销售出库单系根据金蝶系统自动生成,其中“收货人”一栏录入的人员为事先联系客户后确定的收货人,包括客户的采购员、仓管员等收货对接人。
公司将货物委托物流或快递公司运送至指定地点后,由客户收货人签收。若客户收货人不在现场,由客户认可的其他人员签收,造成部分出库单中的收货人与实际签收人不一致。针对以上情况,公司向客户电话联系后确认实际签收人已收货,公司考虑与客户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结合过往并无争议纠纷的历史情况,故认可客户其他人员签字。
根据公司报告期内向客户确认的签收结果,以及货物快递及物流记录、开票、回款等情况,公司与销售客户未产生争议纠纷,公司以实际签收人签收的单据作为收入确认依据,认定客户已经取得了商品控制权。销售出库单收货人与实际签收人不一致的情况,不影响公司的收入确认时点及准确性。
公司已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整改,相关整改措施如下:
1、公司已要求销售人员在日常与客户协调沟通时,尽可能确保销售出库单收货人与实际签收人信息的一致;
2、若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部分客户销售出库单收货人与实际签收人不一致的情况,公司规定销售内勤定期通过向客户电话、微信或邮件等方式进行确认;
3、记录或取得上述确认的相关信息文件,并保存留档备查。
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23年6月开始整改并持续落实,经整改后,公司销售出库单实际签收人相关的内部控制程序已得到有效执行。
(四)关于部分费用报销审批程序不规范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少量费用报销审批程序不规范情形包括:1、少量报销凭证费用审批手续不全,报销时,因费用审批人外出未签字,经报销人电话请示审批人确认后,财务人员予以其先行报销,但后续公司报销人遗漏未将该报销单重新提交审批人补充签字,造成上述审批程序不完整的情形;2、个别过路费报销凭证,因单笔金额较小,报销人选择集中报销,因此存在少量跨期情况;3、公司财务人员的核算疏忽,将少量探亲费归集至制造费用。
公司已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整改,相关整改措施如下:
1、公司管理层已向各业务部门下达了进一步严格执行《费用审批及报销制度》要求,规范费用报销审批程序;
2、同时,公司已落实线上审批流程,以此规范报销流程并提高效率,坚决杜绝未审批而先行报销的情形出现;
3、无特殊原因,当月费用需当月及时报销,特殊原因需及时审批,并相应落实不规范报销行为的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23年6月开始整改并持续落实,经整改后,公司费用报销归集及程序方面的内部控制已经得到有效执行。
(五)关于转贷相关情况
2020年,为了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公司存在通过子公司或其他供应商周转银行贷款情况(以下简称“转贷”),具体如下:
2020年,公司及子公司进行转贷周转的金额为2,851.36万元,2021年未再新增转贷。公司发生转贷主要是为了满足银行受托支付的要求,同时提高贷款资金使用的便利性。公司通过转贷方式取得贷款资金后,实际用途仍为采购原材料等主营业务相关支出。公司与转贷公司的资金流与交易行为相匹配,相关资金均用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公司及子公司通过转贷取得的借款均已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或提前足额还本付息,未发生逾期还款或其他违约的情形,未造成贷款银行资金损失。上述转贷事项涉及的商业银行已出具证明,确认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贷款业务不存在银行贷款逾期还款、不归还贷款等情形;确认公司及子公司已足额清偿本息,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未给银行造成损失或其他不利影响。公司自2020年4月后已不再通过转贷形式支取银行借款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于2022年1月21日出具《确认函》,确认盛富莱及江西盛汇“自2019年1月1日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期间,未发现在因违反信贷等金融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而收到我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宜春监管分局于2022年1月27日出具《证明函》,证明盛富莱及江西盛汇“自2019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函出具之日期间,我分局在监管工作中,未发现上述公司于银行机构业务往来中存在金融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
自转贷事项发生以来,公司均按时还本付息,不存在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形。
公司在获取上述贷款资金后,按照轻重缓急主要投入到日常生产经营中,未进行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或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在合并范围主体内进行贷款周转,不存在体外资金收付情形,未发生代垫成本费用、关联方资金占用等存在利益输送风险的事项。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贷款周转,亦不存在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的风险。
公司自2020年4月后已不再通过转贷形式支取银行借款资金,报告期期初至今不存在新发生的转贷事项。公司的上述转贷事项整改完成时间为2021年3月,贷款周转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公司已建立健全与银行贷款资金相关的各项制度,并有效执行。
(六)关于个人卡收付款情况
1、个人账户收款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以个人名义开立的Paypal账户代为收取与公司经营相关款项的情况,该Paypal账户已于2022年3月将账户资金转存公司银行账户后注销。报告期内,公司曾存在的个人账户收款情况如下:
2022年,公司个人账户收款的金额为0.11万元,主要为销售样品收到的款项,金额及占比较小。
Paypal账户收款背景如下:江西盛汇存在向境外零星客户销售PC光扩散板(膜)的业务,该业务单笔订单的金额一般在100美元左右。为方便境外零星客户支付货款,公司于2017年以员工邮箱注册了Paypal账户用于收取境外销售的零星货款,该账户资金未用于支付其他费用,已于2022年3月一次性将账户余额18,856.64美元转存至公司银行账户(扣除手续费后银行账户实际到账18,806.64美元),后注销Paypal账户。
2、个人账户付款
报告期内,公司无通过个人账户代为支付与公司经营相关款项的情况。
3、整改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已主动对个人账户交易进行梳理,根据业务实质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对个人账户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进行补缴。
公司管理层已认识到内部控制建设对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性,主动对个人账户进行规范,控制个人账户的转账行为并对卡内剩余款项进行清理、注销账户。
截至2022年3月末,个人账户已注销。
同时针对不规范使用个人卡的行为,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杜绝再次发生:
(1)公司已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设立内审部门等措施,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2)公司规范废品、废料、样品等销售活动,要求交易对方将销售款直接支付给公司账户,杜绝个人卡收款;
(3)财务部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把控各项收款、费用支出行为,杜绝员工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办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事宜;
(4)严格执行薪酬发放与费用报销政策,员工薪酬均由公司账户统一支付,严格禁止通过个人卡发放职工薪酬及福利。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相关费用均需依据费用管理政策方可予以报销。
发行人不规范使用个人卡情形的整改完成时间为2022年3月,经整改后,公司已建立健全与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并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经上述规范后,公司内部控制已经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公司未发生新的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