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将定期存款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的原因和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大额存单,可在 “货币资金”项目下列报:(1)期限在 12 个月内(含 12 个月);(2)存单的发行条件允许提前支取;(3)持有人没有明确将其持有至到期的意图。对不同 时满足上述条件,但预计持有期限不超过一年(自购入日起算)的大额存单,可 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下列报。
对不满足在“货币资金”或“其他流动资产”列报条 件的大额存单,应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下列报。 由于公司存入定期存款的期限均较长,都为 1-3 年,且公司将定期存单质押 用于开具保函及银行承兑汇票,故定期存款无法提前支取。公司管理层有明确将 其持有到期的意图,目的是获取较高的利息收益,并用于质押担保,而不是作为 流动性管理工具使用。
综上,公司持有的定期存款按公司的持有意图和合同现金 流量特征属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期限在 1 年以内的列报于其他流动资 产,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列报于其他非流动资产,相关会计处理准确。
经公开资料查询,上市公司年报存在将定期存款列报于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 非流动资产的情况,其对定期存款的会计处理与公司一致,包括中炬高新 (600872)、瑞晟智能(688215)、厦工股份(600815)、德联集团(002666)、 中直股份(600038)等。
公司定期存款主要用于质押,无法提前支取,但不存在无法兑付或其他异常情形。 基于前述因素判断,公司所持有的定期存款应于“其他流动资产”及“其他 非流动资产”列报,其中,期限在 1 年以内的列报于“其他流动资产”,期限在1 年以上的列报于“其他非流动资产”,符合准则要求,具备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