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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案例:将定期存款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的原因和合理性

审核案例:将定期存款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的原因和合理性 资本合规 Capital Finance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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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6.关于定期存单和保函申报材料显示,(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中1年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余额分别为0

6.关于定期存单和保函
申报材料显示,(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中1年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余额分别为0元、1.01亿元、3.80亿元和2.2亿元;
(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中1年以上定期存款余额分别为1.02亿元、3.99亿元、1.04亿元和5.34亿元;
(3)公司从2019年开始新增1年以上定期存款,并以定期存款质押担保开具保函;
(4)因业务规模的增长,公司开具履约保函及质保保函的业务需求大幅增加。
请发行人说明:
(1)是否存在定期存单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支取占用或为其提供担保等利益输送情形;
(2)表格列示报告期各期,定期存款期初余额、当期开立金额、当期收回金额、利息收入金额、期末余额、其中为开具保函提供质押担保的定期存款金额;
(3)表格列示各期通过质押担保开具保函的具体情况,包括保函开立金额、对应项目合同金额、质押担保方式、保证金比例、保证期限、兑付条件、收益主体与客户是否一致等,说明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
(4)保函在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生命周期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被客户要求兑付的情形,如有,请具体说明背景、原因、对公司业务和资金的影响;
(5)将定期存款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的原因和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将定期存款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的原因和合理性。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 1 号—金融准则新旧 衔接中注册会计师的特别关注中就新旧准则衔接中金融资产分类和列报常见问 题示例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大额存单,可在 “货币资金”项目下列报:(1)期限在 12 个月内(含 12 个月);(2)存单的发行条件允许提前支取;(3)持有人没有明确将其持有至到期的意图。对不同 时满足上述条件,但预计持有期限不超过一年(自购入日起算)的大额存单,可 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下列报。

对不满足在“货币资金”或“其他流动资产”列报条 件的大额存单,应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下列报。 由于公司存入定期存款的期限均较长,都为 1-3 年,且公司将定期存单质押 用于开具保函及银行承兑汇票,故定期存款无法提前支取。公司管理层有明确将 其持有到期的意图,目的是获取较高的利息收益,并用于质押担保,而不是作为 流动性管理工具使用。

综上,公司持有的定期存款按公司的持有意图和合同现金 流量特征属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期限在 1 年以内的列报于其他流动资 产,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列报于其他非流动资产,相关会计处理准确。

经公开资料查询,上市公司年报存在将定期存款列报于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 非流动资产的情况,其对定期存款的会计处理与公司一致,包括中炬高新 (600872)、瑞晟智能(688215)、厦工股份(600815)、德联集团(002666)、 中直股份(600038)等。 

公司定期存款主要用于质押,无法提前支取,但不存在无法兑付或其他异常情形。 基于前述因素判断,公司所持有的定期存款应于“其他流动资产”及“其他 非流动资产”列报,其中,期限在 1 年以内的列报于“其他流动资产”,期限在1 年以上的列报于“其他非流动资产”,符合准则要求,具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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