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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案例:未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部分资金拆借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审核案例:未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部分资金拆借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资本合规 Capital Finance
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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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6月30日,本所受理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2023年6月30日,本所受理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项目申报会计师,*********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部分资金拆借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实际控制人周定山进行资金拆借等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但在申报前已整改规范完毕。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未完整披露其与关联自然人周某芬(实际控制人妹妹)以及其他非关联第三方的资金拆借。一是发行人未完整披露与关联方周某芬的资金拆借。2018年1月1日,发行人向关联自然人周某芬拆入资金607.02万元并已在报告期前偿还了部分借款。2020年、2021年,发行人向周某芬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313.41万元,但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七十六条的要求完整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二是发行人未完整披露与非关联第三方的大额资金拆借。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其他非关联自然人拆入 610万元、拆出 53.15万元。发行人未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七十条的要求充分披露该等资金拆借情形。

发行人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属于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你们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8的要求充分审慎核查,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

二、未对发行人内部控制缺陷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销售、存货、研发等方面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一是销售管理方面,ERP系统中销售出库单单据存在后补、部分出库单日期晚于发货日期以及制单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的情形。二是存货管理方面,存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存在长期借机(向客户或供应商借出存货)的情况但未制定借机管理制度;原材料存放不合规,无法准确区分仓库材料和生产线材料。三是研发管理方面,研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样机测试合格并批量化

生产后仍有研发投入。

你们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充分关注发行人销售、存货、研发管理相关制度不完善等内控缺陷,执行的存货监盘程序存在瑕疵,对无法区分的材料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三、未对发行人会计处理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予以充分关注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存在较多会计处理不规范,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一是未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并缴纳工会经费、未足额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导致利润总额披露不准确。二是研发费用会计处理不规范,存在将模具费用中无法区分是否与生产混同的费用直接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三是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与披露的不一致,会计处理不规范。发行人披露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为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但检查发现发行人实际采用库龄法计提跌价准备。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对领用或销售的存货做跌价准备转销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你们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充分关注上述会计处理不规范的情况,未发现发行人披露的存货跌价政策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研发费用审计底稿中,部分审计调整未见获取的审计证据,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项目申报会计师,*********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对与专业职责有关的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未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

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资金拆借予以充分审慎核查,未对发行人内控缺陷以及会计处理不规范等问题予以充分关注,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法规依据

《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审核中心监管函[2024]18号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监管函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zqjghj/sup_jghj_000191B75086133FC88C1BBF424644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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