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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关于“空转”“走单”“融资性贸易”等概念和问题的答复梳理

国资委关于“空转”“走单”“融资性贸易”等概念和问题的答复梳理 中储协会供应链数智化分会
2025-09-11
92

2022年2月9日、2023年1月4日、2023年12月18日、2024年3月22日、2024年11月29日、2024年12月25日、2025年3月12日、2025年5月、2025年7月18日、2025年8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多次就贸易中“空转”“走单”行为,以及“融资性贸易”“两头在外”定义等网友关注的问题进行回复。

JINRONG


01
对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虚假业务问题“零容忍”

2023年12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 提出“十不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业务的开展,并三令五申如企业再发生虚假贸易,则涉及企业就地免职,免职后再查。
国资委继续紧盯屡禁不止的“牛皮癣”问题,对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虚假业务问题“零容忍”,并强调要持续深化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02
国资委十一次回应虚假贸易定义


“空转”、“走单”的定义是什么?


问:请问国资委对于贸易行为中“空转”、“走单”的定义是什么?有具体的文件依据么?如果企业之间的贸易标的产品存放在第三方仓储企业不动,仅依托货权转让凭证来确认货物的收入实现,这种行为是允许的么?



答:《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明确规定:“空转”“走单”类贸易业务,虽没有融资性质,但缺乏实物流或现金流,已完全脱离贸易实质,属于虚假贸易业务;中央企业严禁开展“空转”“走单”等各类虚假贸易业务。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融资性贸易的具体界定标准是什么?


问:融资性贸易的具体界定标准是什么?目前,融资性贸易在国资监管中的描述为禁止开展“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没有查询到详细的界定标准。在各级地方国资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执行时,标准不一,争议不断。贸易大多有回款账期存在资金实质性占用,如何与正常的贸易流通或供应链业务区分?



答:《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规定,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其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贸易代理的定义指的是什么?


问:近期,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文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中,规范的贸易业务是指为赚取购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的商品买卖活动。那么,贸易代理的定义指的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的情况请参考准则相关内容。




【什么是“中央企业集团外?”】


问: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谨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第一条,本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供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不包括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以及资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对于二级公司三级公司“两头在外”中的“中央企业集团外”如何理解?



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规定的贸易业务是指为赚取购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是指均在某一家中央企业集团外。




【两头在外的贸易不全部列为央企虚假贸易】


留言详情: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谨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第一条,本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供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不包括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以及子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


留言回复: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供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业务不属于本文件规范的贸易业务。



【围绕中央企业主业的“两头在外”贸易是可以正常开展的?】


留言详情: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第一条指出严禁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请问:是否可以理解如果是围绕中央企业主业的“两头在外”贸易是可以正常开展的?



留言回复:


根据《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规定,国务院国资委核定集团主业范围不包括贸易的中央企业应由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围绕服务主业开展贸易业务,原则上不得开展与主业无关的贸易业务,关系国家能源、资源、粮食、国防、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以及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特定贸易业务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可保留。主业范围包括贸易的中央企业应规范开展贸易业务,不得单纯为做大规模开展贸易业务。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关于如何区分贸易业务与集成业务问题的咨询


留言详情: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谨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第一条,本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供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如果虽然原始采购端和最终销售端都在中央企业集团外,但采购之后加入中央企业自有产品(如系统、技术服务等 )再对外销售,是否符合合规要求?自有产品的占比需要达到多少可以将贸易业务与集成业务区分开?



留言回复:


根据《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可开展有商业实质的正常贸易业务,贸易业务与集成业务的区分不能由自有产品占比来确定,需要结合业务实质进行判断。



地方国企是否也不包括在内,不可以与其从事贸易业务?


留言详情: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中第一条,不准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本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购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请问地方国企是否也不包括在内,不可以与其从事贸易业务。



留言回复:


根据《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中央企业可以与地方国有企业开展真实的贸易业务,可以直接参与商品采购和销售,严禁开展各类虚假贸易。



子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是否属于也属于贸易业务?


留言详情:


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文《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中,“本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购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不包括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以及子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请问:子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是否属于也属于贸易业务,是否属于非“两头在外”的商品买卖活动,为何这类业务未纳入本通知规范围内?



留言回复:


根据《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有关规定,同一中央企业集团所属子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属于贸易业务,因在集团合并层面抵销,不属于本通知规范的”两头在外”的贸易业务。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关于如何区分贸易业务与集成业务问题的咨询


留言详情: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是否适用省属国企等地方国企?



留言回复: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仅适用于中央企业,各省属国企等地方国企可参照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来源:国资委官网      综合整理:供应链Finance智库

邀请函

各相关单位:

        近年来,国企供应链业务的合规与风控是保障企业稳健运营、防范重大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核心环节。国企供应链风控需把握“业务合规是底线,动态监控是常态,数据驱动是趋势”。通过体系化建设,可将供应链风险事件发生率降低60%以上,同时提升运营效率。但需要根据不同场景,提供不同解决方案或制度模板。为此,中国物资储运协会供应链数智化分会定于9月18-19日在济南市召开“国企供应链业务合规、增收与风控专题研修班”。当所有国企都在供应链赛道上狂飙,我们要担心的不是他们跑得太快,而是——刹车片够不够用?方向盘把不把得稳?别最后集体上演“速度与激情之翻车大戏”! 

研修班学习期满,颁发中国物资储运协会供应链数智化分会《结业证书》。

1

培训大纲


第一板块:供应链公司如何有效进行风险控制与管理体系建设、如何高效合规增收(一天)

一、当前供应链公司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1、供应链公司的发展历程与挑战

2、业务发展“风险-合规-全额规模”的不可能三角

3、典型上市供应链公司的对未来三年发展应对策略:品类、制造融合、数智化

4、供应链公司的选品策略与选品矩阵

二、国企供应链公司的风险管控体系设计与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1、三大类风险案例解读与复盘

1)某港口存货置换

2)央企保理风险

3)代采购与委托销售风险案例

2、构建供应链公司的风控体系

1)供应链服务产品模式设计

2)风险控制模型设计

3)组织与治理结构设计

4)围绕客户的风险管理情报体系

3、风险管理三件套:供应链产品手册、负面清单与风险复盘会

1)如何制定供应链产品手册

2)负面清单制定指南

3)风险复盘会(以港口存货置换案例讨论,现场分组讨论)

三、如何合规增加供应链贸易业务收入

1、基于传统商贸流通模式下的增收案例(煤炭、建材、钢铁等品类案例)

1)贸+仓

2)贸+仓+运+

3)贸+仓+运+轻加工+

4)贸+仓+运+轻加工+技+数+股

2、基于“流通+制造”服务模式下的合规增收案例(钢铁、化工、纺织类案例)

1)与大型制造企业合作的增收案例

2)与中型制造企业的供应链合作增收案例

3)与中小型制造业集群合作供应链业务增收案例

第二板块:大宗商品供应链服务平台与数智风控体系的实操应用(半天)

一、构建产业数智服务平台,推动区域数字化转型与生态协同

1、大宗产业服务平台规划及战略机会点:

1)突破与革命:面向国家重点突破领域,瞄准全球新一轮产业革命机会

2)共享与融合:强化产业融合型生态体系构建,聚焦打造产业模块化集群

3)区域与全球:城市内循实现产业集群,外循环向全球寻找产业机会

4)生态与人文:聚焦产业修复与构建,开发新型万亿级产业市场

2、服务平台发展的必要性及充分性

1)推动数字化转型、优化资源配置、提振经济新发展

3、具体模式构架及运营

1)构架搭建:实现 ”政府-产业-金融“三位一体合作模式

2)模式搭建:以产业园区为主的产业生态

4、达成运营合作的保障措施和支持

1)以资金为基础保障,激活导入资源支持,发挥平台化运作的优势

2)高效决策机制:快速响应机制、数据驱动决策、跨部门协作

二、供应链企业数智化解决方案

1、供应链金融服务核心要素

2、项目作为供应链全链路管理的核心线索

3、贸易-物流-资金联动:降低资金风险、提高资金周转

4、额度控制:降低供应链异常的损失

5、期现联动-规避价格波动风险

6、设计思想:统一中台+多样业务应用(3个1+N)

三、数智风控在大宗商品中应用实操

1、供应链业务中的发生风险案例分析

2、中外供应链行业主流模式风控分析

3、供应链业务风险控制实操与思考

2

主办单位


中国物资储运协会供应链数智化分会

北京极载数字科技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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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项及联系方式


1、时    间:2025年9月18—19日

2、地    点:济南市

3、费用标准:4600元/人、会员单位3600元/人、(团购 3 人以上)3600元/人(费用包含研修费、资料费、会场租赁费。住宿由会务组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交通费用自理) 

4、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 真  15201101388

邮  箱:wuliujinrong@163.com

扫码快速报名

手机号|15201101388

邮箱|wuliujinro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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