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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应用实务指南》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应用实务指南》 中储协会供应链数智化分会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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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

2020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七大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统一登记系统自2007年上线以来,已平稳运行十余年。征信中心始终秉持征信为民理念,深耕动产融资服务。当前,我国动产融资已经进入大踏步发展的新阶段,特别是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力提升了放贷机构的积极性,动产融资创新业务层出不穷,登记业务量突破性提升。统一登记实施三年来的登记和查询量分别占统一登记系统累计登记和查询量的71%和55%,制度改革成效显著。

为总结市场主体动产融资创新、服务普惠金融的成熟经验,进一步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开展动产融资登记,征信中心在总结多年登记服务经验的基础上,梳理市场实践经验,编辑形成《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应用实务指南》,供市场主体使用。

本书共设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介绍、系统操作、动产担保登记司法案例、统一登记促进动产融资业务创新四个章节,详细介绍了登记流程,并采用真实的登记案例、司法案例、业务创新案例为用户提供实务引导,以期作为一本案头书,对市场主体开展动产融资业务中高效使用统一登记系统、创新融资业务和规避市场风险有所帮助。

这本书,适合从事供应链金融、供应链贸易的企业及员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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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介绍1 

第一节 系统简介1 

一、公示登记理念2 

二、系统功能3 

三、登记业务3 

第二节 系统发展历程6 

一、初步建立和探索期(2007—2018年) 6 

二、快速推进发展期(2018—2020年) 7 

三、统一登记正式施行期(2021年至今) 7 

第二章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9 

第一节 系统操作规则9 

一、总则9 

二、用户11 

三、登记13 

四、查询17 

五、附则1

第二节 系统操作指引19 

一、用户创建19 

二、登记操作22 

三、查询操作27 

四、查看登记信息28 

五、查看查询信息29 

六、用户信息维护29 

第三节 系统登记业务操作分类示例分析30 

一、登记中常见的问题30 

二、各类登记业务的财产描述示例36 

第三章 关于动产担保登记的司法案例44 

第一节《民法典》关于登记效力的相关规定44 

一、登录登记系统查询属于当事人应尽的合理审查义务44 

二、以动产抵押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7 

三、同一财产存在数个抵押权的,按登记先后确定清偿顺序49 

四、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51 

五、应收账款质押是否通知次债务人不影响质权设立53 

六、电子存款不具备交付权利凭证的条件55 

七、以电子仓单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57 

八、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59

九、融资租赁登记可作为出租人就其设备排除强制执行的证据之一61 

十、保理登记具备法定公示效力,足以对抗第三人63 

十一、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不能起到通知的法律效力66 

十二、所有权保留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68 

第二节 执行程序中涉及登记的相关规定70 

一、对于他人享有抵押权的被执行人财产,抵押权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但抵押权人可对抵

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70 

二、法院执行仅冻结应收账款不影响已设立的质押优先受偿权72 

三、法院执行提取应收账款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应收账款质押优先受偿权74 

第三节《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关于登记操作的相关规定76 

一、征信中心对应收账款不负实质审查义务76 

二、应收账款质押在交通运输局办理登记的,未形成合法质权78 

三、登记中记载的担保权人为受托代理人,不影响登记效力80 

四、登记到期后未展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82 

五、当事人擅自办理变更登记,就变更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权85

六、当事人可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向征信中心申请撤销登记87 

七、不能证明应收账款客观真实存在的,当事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90 

八、合同约定担保金额超出登记记载的金额,优先受偿权范围以登记为准92 

九、登记记载的金额超出实际金额,优先受偿权以真实金额为准94 

十、登记记载合同编号与实际合同编号不一致,影响登记公示效力96 

第四章 统一登记促进动产融资业务创新100 

第一节 依托特色资产资源的动产融资创新100 

一、生猪活体抵押:惠及藏香猪养殖户稳产保供100 

二、粮食抵押:“龙稻融”金融活水润泽水稻种植户秋收备耕102 

三、道地药材预期收益质押:为中药产业开良方” 103 

四、数据资产质押:让新兴资产成为加速科技型企业的助推器104 

五、五粮液酒动产或权利质押:托起白酒供应链金融105 

 第二节 依托绿色金融助力碳中和的创新106 

一、未来公交票收益权质押:加速公交绿色转型步伐106

二、碳排放配额质押:实现环保与金融融合发展的新探索108 

三、绿色租赁:“顶上变宝”分布式光伏领跑“双碳”新赛道109 

四、新能源汽车积分收益权质押:“碳”寻绿色金融新模式110 

五、林业碳票质押:“贷”动绿色低碳之路111 

六、取水权质押:绿色金融激活“万江春水” 112 

第三节 其他业务模式创新113 

一、特殊行业项下隐蔽无追索权保理:赋能小巨人”高质量发展113 

二、整链授信:茶业链串起共富产业链114 

三、农产品仓单质押:科技赋能农资数字化进程115 

附 录117 

附录1 《民法典》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部分条文119 

附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

〔2020〕28号) 142 

附录3 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170 

附录4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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