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球化石能源危机和二氧化碳排放引发的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加剧,在“双碳”目标新要求和能源转型大趋势推动下,新能源产业发展潜力正加速释放,十四五期间新能源将迎来新一轮的快速发展时期。我国新能源产业规模稳步增长,利好政策密集出台,能源革命试点工程加快布局,区域发展格局逐渐形成。
近期又有哪些应对能源和环境问题的新政策,有哪些光伏、新能源、储能领域的相关要闻?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福建:推动陆上风电升级改造,加快近海海上风电项目建设
9月17日风电头条获悉,福建省人民政府日前发布《关于加快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行动方案》。文件提出:“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推动陆上风电升级改造,加快近海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稳妥推进闽南海上风电基地开发。”文件还提出:“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完善省内‘四纵三横、沿海双廊’主干电网,推进闽赣联网工程建设,强化跨省跨区电网互联。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天然气调峰电站,推进云霄、仙游木兰等抽水蓄能电站布局建设,有序建设新型储能设施,提升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综合调节能力。推进微电网、虚拟电厂、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探索开展绿电进园区试点。”
近日,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度第二批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指出,按照“事后奖补”的原则,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企业申报培育氢能龙头企业奖励、扩大氢能汽车研发制造奖励、加氢站建设补贴、加氢站运营补贴及氢燃料电池汽车(船舶、叉车)应用奖励等五类资金,需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14元/千克给予补贴,最高150万元封顶。
9月2日,国家发改委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其中,征求意见稿表示,为避免市场操纵以及恶性竞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对申报价格和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型经营主体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按有关规定公平承担相关费用。独立储能在放电时段按发电企业身份参与交易,在充电时段按电力用户身份参与交易。
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等);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中长期市场以统一的标准进行市场注册、交易组织、结算等。其中,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聚合各类资源(含电力用户、储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分布式电源等),形成聚合单元参与电力交易。
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版块“意见征求”专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电子邮件请发至guangrui@nea.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3日。
近日,青海省能源局关于再次公开征求《青海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发布。文件明确,《青海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备案、建设、运营、监管等相关事宜。文件指出,全省充电设施规划和市(州)级充电设施规划应做到协调统一。全省充电设施规划指导市(州)级充电设施规划,市(州)级充电设施规划服从全省充电设施规划和市(州)级能源发展规划。省能源局组织对市(州)级充电设施规划初稿进行汇总平衡后,明确全省规划主要目标、总体框架、规划边界条件,编制全省充电设施规划。
文件还强调,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充电设施备案前应提交接入青海省充换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的承诺函。建成后,必须接入青海省充换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个人自建的充电基础设施接入青海省充换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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