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输华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泰国养殖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关于泰国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养殖水产品包括人工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及其制品、水生植物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或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具体品种详见附件。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养殖水产品生产企业(含加工企业和独立冷库)及养殖场需获泰国官方批准并接受有效监督,卫生条件应符合中泰两国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相关生产企业须由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出口至中国。
四、进口产品要求
泰国输华养殖水产品需满足以下条件:
- 在泰国本国水域养殖。
- 原料及产品未发生以下问题:
- 泰国境内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所列水生动物疫病。
- 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 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 受污染物影响的情况。
- 未使用中方禁用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 经主管当局检验检疫合格,安全、卫生且适合人类食用。
- 全过程符合双方水产品安全卫生及可追溯要求,并符合冷链相关安全卫生要求。
五、证书要求
每批泰国输华养殖水产品需随附正本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泰两国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证书需完整填写涉及的全部生产企业信息,并以英文或中英文提供。
证书格式、内容及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需事先获得双方认可,若有变更需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中方备案。
中国海关对输华养殖水产品实施入境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将依法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于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来源:海关总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