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是出口企业留存备查的重要资料。以下是其主要要求和相关规定:
一、备案单证基本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4号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需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顺序整理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 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
- 出口货物装货单;
- 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若无法取得原始单证,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备案[1]。备案单证由企业存放保管,保存期为5年。
二、未按规定管理的后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需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2]。
此外,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企业,税务机关可处以罚款。
三、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12号,如发现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等与实际不符,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3]。
已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暂缓办理企业其他应退税款,待核实排除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四、分类管理等级的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46号规定,出口企业如发生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况,其管理类别应动态调整为四类[4]。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管理类别应动态调整为三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