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案情概况
A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开发生产软件产品。2019年度,A公司取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90多万元,并将其投入研发工作。然而,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公司将即征即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全额调减,但未对相关费用进行调增。
经税务机关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最终,A公司调增了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风险提示
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政府财政拨款等属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但选择不征税收入后,相关支出不能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将此类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或应税收入处理。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 企业能够提供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 政府部门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企业对资金及支出单独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五条: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注:以上政策如有变动,请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来源:深圳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