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自2022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需按照新政策做好单证备案工作。以下是新旧政策的主要变化:
变化一:优化调整备案单证种类
新政策明确要求以下单证作为备案内容:
- 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等);
- 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含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 出口企业委托报关的单据(如委托报关协议、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
相较于旧政策,取消了出口货物装货单的要求,新增了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以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内容。
变化二:修改备案单证目录
新政策规定,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妥善保管单证,并按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存放方式,保存期为5年。
与旧政策相比,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更名为《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并新增要求在目录中注明存放方式。
变化三:丰富备案单证留存保管方式
新政策允许纳税人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数字化方式留存单证。若选择纸质化,则需在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存放地点;税务机关核查时,需按要求将影像化或数字化单证转换为纸质单证,并加盖企业印章确认一致。
旧政策要求企业申请电子单证备案,而新政策赋予企业自主选择权,更灵活。
变化四: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的情形
从2022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而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纳入备案单证管理范围。
温馨提示: 如无法取得上述单证,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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