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未按规定收汇将被追回税款
政策更新与案例分析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为出口次年4月30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且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需在截止之日前完成收汇。
由于企业未能按时、按规定办理收汇手续,导致被税务机关追回退税款的情况屡见不鲜。以下为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1: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2019至2020年度存在以下问题:
- 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少缴金额达22590.72元。
- 出口销售额总计5083500美元,但实际结汇仅3460922.59美元,差额1622577.41美元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汇,也未办理不能收汇的申报手续。
依据相关法规,该公司被要求追缴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1347449.45元,并调整免抵税额125267.44元。
案例2:茂名市电白区某厂
茂名市电白区税务局水东税务分局查明,该单位于2019年提出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请,涉及三笔业务共港币6122846元,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尽管税务机关多次通知其提供收汇凭证,截至2021年7月20日仍未提供。根据相关规定,无法提供收汇凭证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因此需追回已退(免)税款共计762799.18元。
以上案例表明,企业需严格遵守出口退税及收汇相关规定,避免因未及时办理手续而导致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