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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预警信息

经贸预警信息 潍坊贸促
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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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盟对华己二酸作出反倾销初裁

2025年11月1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己二酸(Adipic Acid)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Chongqing Huafon Chemical Co., Ltd.)临时反倾销税为28.6%、唐山中浩化工有限公司(Tangshan Zhonghao Chemical Co., Ltd.)临时反倾销税为46.8%、其他合作企业(详见原文附件)临时反倾销税为32.0%、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临时反倾销税为46.8%。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2917 12 00(TARIC编码为2917 12 00 10)。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自然日内提交听证会申请、15个自然日内提交案件评述意见。

2025年3月14日,对原产于中国的己二酸发起反倾销调查。(编译自:欧盟委员会网站)

原文: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502287 

二、欧盟对华割草机器人发起反倾销调查

2025年11月1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盟企业Husqvarna Manufacturing CZ s.r.o.于2025年10月6日提出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割草机器人(Robot Lawn Mowers)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8433 11 10(TARIC编码为8433 11 10 10)。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本案初裁预计将于7个月内作出,最长不超过8个月。(编译自:欧盟委员会网站)

原文: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C_202506235

三、欧亚经济联盟对华不锈钢焊管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5年11月13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5/457/AD30R1号公告称,应欧亚经济联盟企业申请,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2025年11月10日第12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焊管(俄语:Cварные трубы изкоррозионностойкой стали)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为管壁厚度0.4~6毫米,横截面为圆形、方形或矩形的耐腐蚀不锈钢焊管,涉及欧亚经济联盟税号7306 40 200 9、7306 40 800 1、7306 40 800 8和7306 61 100 9项下的产品。

2019年12月24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焊管启动反倾销调查。2021年2月12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其中佛山广上不锈钢有限公司(Foshan Vinmay Stainless Steel Co., Ltd.)税率为14.62%,广东双兴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Guangdong Sumwin New Material Group Co., Ltd.)及中国其他生产商税率均为17.28%,措施有效期至2026年3月13日。(编译自:欧亚经济联盟官网)

原文:https://docs.eaeunion.org/upload/iblock/d73/adhxx6hxs34cwqu7l1cj8hklmrqcfe3w/AD30R1_notice_initiation.pdf

欧亚经济联盟对华机动车弹簧片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5年11月18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5/461/AD29R1号公告称,应欧亚经济联盟企业申请,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2025年11月17日第13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机动车弹簧片(俄语:листовых рессор)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732010。

2019年9月2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机动车弹簧片启动反倾销调查。2021年2月19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发布第2021/254/AD29号公告,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4.11%,有效期至2026年3月20日。(编译自:欧亚经济联盟官网)

原文:

https://docs.eaeunion.org/upload/iblock/b02/oxqxqnxwwfc5uy9omtovueg1ddf1g44s/AD29R1_notice_initiation.pdf

五、欧亚经济联盟对华石墨电极征收反倾销税

2025年11月17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5/460/AD40号公告,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2025年11月17日第101号决议,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石墨电极(俄语:Графитированныеэлектродыдиаметром более 520 мм, но не более 650 мм)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其中,吉林炭素有限公司(Jilin Carbon Co., Ltd.)和吉蒙炭素有限责任公司(Jimeng Carbon Co., Ltd.)均为19.92%,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angda Carbon New Material Co., Ltd.)为21.73%,江苏江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Jiangsu Jianglong New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为22.51%,鞍山炭素有限公司(Anshan Carbon Co., Ltd.)、营口德源碳素有限公司(Yingkou Deyuan Carbon Co., Ltd.)、辽宁丹炭新材料有限公司(Liaoning Dantan New Materials Co., Ltd.)均为20.83%,其他生产商为22.51%。涉案产品为炉用,横截面直径介于520~650毫米(含)的圆形横截面石墨电极,以及横截面面积介于2700~3300平方厘米(含)的其他横截面石墨电极;涉案产品的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8545110020。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自然日后生效。

2025年2月28日,欧亚经济联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石墨电极启动反倾销调查。2025年9月26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发布该案终裁披露。(编译自:欧亚经济联盟官网)

原文:https://docs.eaeunion.org/upload/iblock/664/24mky5h8gs2tfy1pjhbx1t4gd006wl83/AD40_notice_fin.pdf

六、欧亚经济联盟对华载重轮胎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5年11月14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5/458/AD18R4号公告称,应欧亚经济联盟企业申请,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2025年11月7日第11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载重轮胎启动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为轮毂直径介于17.5~24.5英寸(含),用于卡车、客车、半挂车等的新充气橡胶轮胎。涉案产品的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4011 20 100 0、4011 20 900 0、8708 70 990 9。

2014年9月1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原产自中国的载重轮胎启动反倾销调查。2015年12月18日,依据2015年11月17日第154号决议,欧亚经济委员会自2015年12月18日起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4.79%~35.35%。此后,欧亚经济联盟进行了一次日落复审,于2021年7月2日作出肯定性终裁并将措施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6月28日,涉案产品的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4011 20 100 0和4011 20 900 0。

2022年3月9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中国载重轮胎启动反规避调查。2023年2月1日,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2023年1月31日第14号决议,欧亚经济委员会对该案作出反规避终裁征税决定,对添加轮辋,以轮胎和盘式或无盘式轮辋组件出口的载重轮胎征收2015年11月17日第154号决议确定的14.79%~35.35%反倾销税,案件涉及欧亚经济联盟税号8708 70 990 9项下的产品。

2022年4月1日,依据2022年3月31日第5号令,欧亚经济委员会对该案启动情势变迁复审调查,审查是否需要调整现行反倾销税。2023年3月30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该案作出情势变迁复审终裁,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第5号决议,决定维持2015年11月17日第154号决议不变,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4.79%~35.35%反倾销税。(编译自:欧亚经济联盟官网)

原文:

https://docs.eaeunion.org/upload/iblock/fbb/7ntyyrosnn7l40d8mc1ez3a6s484pouu/AD18R4_notice_initiation.pdf

七、土耳其对进口尼龙纱线作出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终裁

2025年11月19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7号公告,对进口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纱线(土耳其语:Naylon veya Diğer Poliamidlerden İpliklerin)作出保障措施第二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详见附表)。措施实施以土耳其总统征税令为准。

2018年12月30日,土耳其对进口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纱线启动保障措施调查。依据土耳其总统令,土耳其于2019年10月21日正式对进口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此后,土耳其进行了一次日落复审,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肯定性裁决并延长了征税期限。2025年6月19日,土耳其对该案启动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

附表:土耳其对进口尼龙纱线保障措施案第二次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征税表

税号

产品描述

建议保障措施税(美元/千克)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2025年11月21日~2026年11月20日

2026年11月21日~2027年11月20日

2027年11月21日~2028年11月20日

5402.31

单根单纱密度不超过50特的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纱线[Naylon veya diğer poliamidlerden (tek katının her biri 50 teksi geçmeyenler)]

0.24

0.23

0.22

5402.32

单根单纱密度大于50特的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纱线[Naylondan veya diğer poliamidlerden (tek katının her biri 50 teksi geçenler)]

5402.51

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纱线(Naylondan veya diğer poliamidlerden)

5402.61

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纱线(Naylondan veya diğer poliamidlerden)

5402.45

其他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纱线(Diğerleri, naylonlardan veya diğer poliamidlerden)

0.0475

0.045

0.0425



(编译自:土耳其官方公报)

原文:https://www.resmigazete.gov.tr/eskiler/2025/11/2025111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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