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业务与退税指南
代理出口与退税流程

如果您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且无报关人员,可与代理出口企业签订《代理出口协议》,由代理方完成出口业务和收汇手续。
代理方需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操作路径: 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方退税事项办理
作为委托方,可凭借《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业务。
申报时录入代理证明号,无需录入报关单号,其他步骤与自营出口一致。
综服企业代办退税条件
如符合以下条件,可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 综服企业已备案并具备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
- 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完成出口退(免)税备案;
- 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并与综服企业签订综合服务协议;
- 生产企业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首次代办退税备案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及代办退税账户,同时留存与综服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
操作路径: 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情况备案】。
应退税额计算说明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须备注“代办退税专用”,仅用于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不可作为扣税凭证。
政策依据
相关政策文件包括: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3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号)。
供稿:俞蕾
制作:解语
来源:上海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