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非自产货物出口退(免)税政策解析
近期有生产企业咨询:企业出口外购、委托加工等非自产货物,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优惠?以下进行详细解答:
Part 01:跨大类商品退税与视同自产货物
如果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系统提示“首次申报跨大类商品退税且未申报视同自产”,这意味着本次申请的出口货物明细中存在与之前已申报退税的商品大类不同的货物(判断依据为“出口商品代码”前四位不同),且未将该货物标记为“视同自产”。
Part 02: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范围
根据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时,可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优惠。具体操作是:免征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部分),如有余额则予以退还。
Part 03: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视同自产货物主要分为两类:
- 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口外购货物:需满足持续经营以来无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发票行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 持续经营2年及以上
-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
- 上一年度销售额达5亿元以上
- 外购货物与自产货物类型相同或具有相关性 - 特殊情况下的视同自产货物:如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名称、性能相同的外购货物,或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等。
其他符合条件的货物还包括:维修工具、配套出口货物、集团内部收购货物、委托加工货物、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境外投资货物、对外援助货物、生产自产货物所需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Part 04:视同自产货物的退税申报操作
视同自产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流程与普通申报一致,但需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业务类型”和“业务类型代码”字段填写对应标识。
此外,若视同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则还需提供《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以及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