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贸不是“能沟通就行”,而是一场建立在规则之上的信任博弈。
每一个术语背后,都是国际商会百年沉淀的商业逻辑与风险分配机制。
少一句“我以为”,多一句“按 Incoterms® 2020 第X条”,
你的专业度,就是客户选择你的理由。
在一笔动辄数万美元的B2B外贸订单中,
一个术语理解偏差,可能带来数万元损失;
一句“我以为是这样”,足以让整单陷入纠纷甚至坏账。
尽管FOB、CIF、EXW等术语耳熟能详,但错误使用、模糊沟通、习惯性误称仍是行业普遍现象。本文基于《Incoterms® 2020》官方规则与中国海关、银行实务,揭示六大最常见且高风险的外贸术语误区,并提供正确操作建议。
误区一:把“FOB”和“CIF”当作价格类型——“离岸价”“到岸价”?
❌ 常见说法:
“我们报的是FOB离岸价。”
“客户要CIF到岸价。”
✅ 正确认知:
FOB 和 CIF 不是价格类型,而是责任划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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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价”“到岸价”是中国海关对成交方式的内部分类术语(用于报关统计),并非国际贸易术语。 -
Incoterms® 的核心功能是明确: -
货物风险何时转移? -
运费、保险费、出口/进口清关由谁承担? -
交货地点在哪里?
📌 权威依据:Incoterms® 2020 副标题为 “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强调其适用于国内外贸易,且本质是责任分配规则,而非定价公式。
💡 正确做法:
报价时应写明:
“USD 10.00 / pcs, FOB Shanghai, Incoterms® 2020”
而非简单说“FOB价”。
误区二:在集装箱运输中滥用 FOB 和 CIF
❌ 常见场景:
客户要求:“请按FOB报价,走海运集装箱。”
✅ 正确认知:
FOB 和 CIF 仅适用于“货物装上船”的传统散货运输场景,不适用于现代主流的集装箱整柜(FCL)或多式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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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装箱运输中,货物通常在内陆堆场(CY)或货运站(CFS) 交给承运人,而非“装上船”那一刻。 -
此时应使用 FCA(Free Carrier) 或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它们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海运、空运、铁路、多式联运)。
📌 权威依据:Incoterms® 2020 明确指出,对于集装箱货物,FCA 比 FOB 更合适,因为风险可在货交承运人时即转移,避免卖方承担从码头到装船期间的意外损失。
💡 正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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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整柜 → 使用 FCA [港口名] -
含保险的全程运输 → 使用 CIP [目的港/地]
误区三:认为“贸易术语 = 国际贸易专用”
❌ 误解:
“Incoterms 只用于出口,国内买卖不用。”
✅ 正确认知:
Incoterms® 既可用于国际交易,也可用于国内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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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中国企业在国内大宗采购(如钢材、化工品)中也采用 EXW、FCA 等术语明确责任。 -
关键在于双方约定适用 Incoterms®,并在合同中注明版本。
📌 权威依据:Incoterms® 2020 官方说明:“These rules are intended for use in both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 正确做法:
无论内贸外贸,只要涉及物流责任划分,均可引用 Incoterms® 提升合同清晰度。
误区四:以为“CIF 下卖方必须投保至目的地”
❌ 误解:
“CIF 包含保险,所以卖方要保全程。”
✅ 正确认知:
CIF 和 CIP 下,卖方确实有投保义务,但保险范围有限。
CIF:卖方只需投保最低险别(如 ICC C 条款或类似),覆盖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海运段;
风险在装船后即转移给买方,但卖方仍需为买方利益投保;
真正的被保险人应是买方,卖方只是代为办理。
⚠️ 若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受损,CIF 卖方无赔偿责任,买方需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
💡 正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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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明确保险险别(如“All Risks”); -
建议买方自行加保“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误区五:混淆“形式发票(PI)”与“商业发票(CI)”
❌ 误解:
“PI 就是发票,可以用来报关。”
✅ 正确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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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I(Proforma Invo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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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I(Commercial Invo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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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若用 PI 报关,海关可能认定“申报不实”,导致查验、退运甚至处罚。
💡 正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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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 仅用于前期沟通; -
实际出货时必须出具正式 CI,且金额、品名、数量与提单完全一致。
误区六:随意“变形”贸易术语而不书面约定
❌ 常见操作:
“我们做 FOB,但运费由我们付。”
“DDP,但关税由客户自理。”
✅ 正确认知:
Incoterms® 本身不允许“变形”。任何对标准术语的修改,都必须通过合同另行明确约定,否则默认按标准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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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FOB Shanghai, but seller pays ocean freight” 并非标准 FOB,而是一种自定义条款; -
若未书面确认,发生纠纷时法院/仲裁机构将按 Incoterms® 标准解释。
📌 权威建议:ICC 明确指出——不要创造“新术语”,应直接在合同中写明各方具体义务。
💡 正确做法:
避免说“FOB含运费”,改为:
“Seller delivers goods on board at Shanghai port (as per FOB Incoterms® 2020), and additionally agrees to pay main carriage to Los Angeles.”
专业,从准确使用术语开始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