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龙鱼
金龙鱼认为:
1、根据本案开庭时查明的事实,在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违规从事融资性贸易过程中,云南惠嘉通过长期行贿“被害人”安徽华文高管及员工,与安徽华文相互勾结、共同造假,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
2、广州益海未参与任何“诈骗行为”,也不知晓,更未实施过任何帮助行为;广州益海每次货权转让前均取得了安徽华文授权人员的确认,并以多种方式告知了安徽华文实际库存情况;广州益海的采购价格并未低于“市场价格”,甚至高于市场价格,并未获取任何不当利益,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3、一审司法程序、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及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从犯于法无据,据以定罪量刑的观点和事实依法均不能成立。广州益海此前亦就本案委托七位权威刑法学专家进行了法律论证,专家一致认为,广州益海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广州益海不认可一审判决,并当庭提出上诉,公司亦会依法全力支持广州益海上诉。
在投资者交流中,金龙鱼进一步公开了案件相关细节信息!
去年,知名粮油品牌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龙鱼”)发布公告称,其下属子公司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简称“广州益海”)收到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淮检刑诉〔2023〕16 号《起诉书》。
起诉书将广州益海原总经理柳德刚(现已被采取安徽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广州益海(作为帮助犯)等作为被告,案件公诉机关为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披露了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徽华文”)被骗的全部过程:
2008年到 2014 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与和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云南惠嘉”)签订《中转协议书》,负责储存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棕榈油。
云南惠嘉负责人张利华通过向时任安徽华文董事长王民、时任安徽华文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小虎行贿,促使二人同意将约定的“先款后货”交易模式变更为“先货后款”。此后。张利华违背与王民的约定,严重超出额度获取货权,同时使用伪造的《对账函》等多种手段掩盖储存在广州益海等仓储单位的棕榈油已被销售的事实。
2012年3月到 2014年12月底,云南惠嘉负责人张利华再次向时任安徽华文棕榈油业务员韩琦行贿,由韩琦配合云南惠嘉员工使用伪造的货权转让通知书取得货权,同时由云南惠嘉员工将盖有私刻广州益海等仓储单位印章的《对账函》提供给韩琦,由韩琦提供给安徽华文财务部门,使安徽华文账面上棕榈油数量与《对账函》上仓储数量一致。
最终,云南惠嘉先行提走货物后,未足额向安徽华文支付款项,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32.3 亿元,间接损失 20.15 亿元,其中因广州益海、柳德刚配合实施犯罪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18.81亿元,间接损失11.67亿元。
广州益海否认了起诉书对其单位犯罪的指控,其直指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之间的交易实质是融资性的贸易行为,同时广州益海认为安徽华文对交易模式“款货先后”模式的变更事先早已明知并与云南惠嘉达成了合意。与此同时,广州益海认为:其始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中转货物出库或货权转让;广州益海与云南惠嘉之间的棕榈油买卖价格均是正常的市场价格;广州益海对于云南惠嘉与安徽华文之间的交易结算情况并不知情。
广州益海同时也不认同《起诉书》所述损失与广州益海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小供注意到,安徽华文股权结构多元,但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国企-安徽出版集团。而给安徽华文造成重大损失的云南惠嘉,成立于2000年4月,目前由云南惠嘉集团和自然人张利华、吴淑珍持有全部股份,进一步穿透来看,云南惠嘉集团亦由张利华、吴淑珍持股。
云南惠嘉集团一度曾是国内较大的棕榈油供应链服务商,2014年云南惠嘉集团进口棕榈油约100万吨,占当时国内进口量的20%左右,2014年,云南惠嘉营业收入总额也曾高达166.78亿元,至2015年,云南嘉惠还位列中国民营外贸企业500强榜单第54名。
据悉因彼时棕榈油国内外价格长期倒挂等原因造成了其资金链的紧张。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披露的信息,2016至2020年,涉及云南惠嘉的执行案号多达57个,累计执行标的金额超30亿元,申请执行人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宁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区支行等大型银行当地支行。
小供注意到,目前还有部分国企在不具备专业能力的前提下,盲目拓展品类,开展大宗贸易业务,甚至以贸易为名将商事行为异化为金融行为的同时,忽略对操作风险、道德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的排查,为该类业务埋下了较大隐患。在此,小供也建议,所有供应链国企,好好研读“74号文”,对照十不准,启动合规和风控运营体系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