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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加强对边境口岸进口二手专用摩托车的质量检查和监督

海关加强对边境口岸进口二手专用摩托车的质量检查和监督 海外星球说
202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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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5年11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35444/CHQ-GSQL号公函,要求各地区海关加强对边境口岸进口二手

2025年11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35444/CHQ-GSQL号公函,要求各地区海关加强对边境口岸进口二手专用摩托车的质量检查和监督。  

主要内容如下:  

  • 对进口二手专用摩托车进行国家技术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检验,检验登记明确规定检验地点为边境口岸或海关监管区。 
  • 海关只有在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并记录在“检验结果记录”中后,才会同意将货物退回仓库。 
  • 加强对原产于中国的二手机械、设备和专用摩托车的检验监管。如发现货物质量低劣或不符合进口条件,专业检验机构将按规定在边境口岸进行查验。 
  • 如果货物已过期但尚未经过专业检验:进口手续办理地的海关部门应按照第 38/2015/TT-BTC 号通知(经第 39/2018/TT-BTC 号通知修订和补充)加强检查、核实和处理。 

原文:

致:各区域海关分局

海关总局收到越南注册局于2025年10月30日签发的第5880/DKVN-VAQ号公文,关于在口岸配合对进口二手专用摩托车进行质量检查的工作。

根据上述第5880/DKVN-VAQ号公文内容,越南注册局反映存在一些企业利用将二手专用摩托车运回仓库保管的名义进行拆解利用、维修的现象;部分专用摩托车存在车架号、发动机号被磨掉、修改、重新打刻的可疑迹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越南注册局的意见,海关总局要求:

  1. 各区域海关分局指导海关单位配合越南注册局,对进口二手专用摩托车进行国家关于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质量的检查,前提是《检验登记表》(经检验机构确认)明确注明检验地点为口岸或海关监管区域(依据政府2015年1月21日第08/2015/NĐ-CP号议定第33条之规定,该条经2025年6月30日第167/2025/NĐ-CP号议定第1条第17款修订补充)。

    海关机关仅在注册机构于《检验结果记录备忘录》中作出结论后,方可办理允许企业将货物运至口岸外、海关监管区域外的地点保管以等待质量检验结果的手续。

  2. 口岸及口岸外海关加强对源自中国进口的二手机械、设备、专用摩托车的检查和管控措施。若发现货物可能质量不合格或进口条件不足,建议专业检验机构立即在口岸进行检验,并按照第08/2015/NĐ-CP号议定第33条(经2025年6月30日第167/2025/NĐ-CP号议定第1条第17款修订补充)的规定配合监管。

    对于已超过运回保管期限但企业仍未提交专业检验结果的批货,办理进口手续的海关需加强检查、核实措施,并按照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32条(经第39/2018/TT-BTC号通知修订补充)以及海关总局、海关总局的指导文件进行处理。


海关总局建议各单位认真部署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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