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通过提供税收优惠措施,推动境外投资者将利润回流并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本文将从法律和税务合规的角度解读该公告,帮助境外投资者准确把握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范围与实际操作路径,在确保合规的前提下实现税收优惠。
该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明确规定,境外投资者将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内直接投资,可以享受税收抵免。具体规定如下:
政策实施期限: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在2025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发生的符合本公告条件的投资,可申请追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
抵免额度: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投资额的10%可用于抵免其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未用完的抵免额度可结转至未来年度。即使在2028年12月31日(该政策结束日)后仍有抵免余额的,亦可继续享受。
需要注意的是,可予税收抵免的“应纳税额”,是指再投资之日以后,境外投资者从利润分配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不符合上述发生时间和所得类型的,则无法享受税收抵免。
协定税率的适用:
如境外投资者适用的税收协定税率低于10%的,则按该协定税率执行。
享受上述政策的“再投资”
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利润形式:
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投资方式:
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产业目录要求:
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该目录可在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获取,或联系本文作者获取)。
持股期限要求:
连续持有至少5年以上。
投资流向合规:
无论以现金形式支付,还是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必须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中间环节不得通过第三方进行周转或持有,避免税务合规问题。
境外投资者如何提交申请资料?
境外投资者需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满足税收抵免政策,并通过利润分配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
利润分配企业可暂时不扣缴该再投资利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在后期向境外投资者支付所得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减。
境外投资者还应通过被投资企业,经由商务部特定平台报送相关投资信息。
境外投资企业能否在5年的投资期限
后收回相应投资?
如果境外投资者在投资满5年后收回投资,该部分投资相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税收抵免结转余额可用于抵减本次应补缴的税款。
如果在5年之内收回的,除补缴上述税款外,还应按比例减少境外投资者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如已使用税收抵免额度超过调整后抵免额度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补缴超出部分税款。
未来展望
该公告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了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其通过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享受税收抵免。外资企业则通过该政策,能够有效优化税务负担,增强资本运作灵活性,并在中国市场中占据更具竞争力的位置。同时,各方应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及时关注税务细则,遵守合规要求,以确保最大化利用这一政策带来的税收优势。
本文作者:
陈祥龙,执行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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