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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仲裁法实施在即:涉外仲裁实践的重点解读

新仲裁法实施在即:涉外仲裁实践的重点解读 迈林律师事务所
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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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新《仲裁法》”),自2026年3月1


202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新《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仲裁法自实施三十年来最为全面和系统的一次修订,在仲裁机构开放、仲裁地与临时仲裁制度、程序数字化以及投资仲裁等多方面均予以完善,标志着中国仲裁制度在国际化和法治化进程中迈出关键一步。本文将围绕新《仲裁法》的主要修订亮点,结合涉外和跨境争议解决的实务场景,分析其对当事人在中国参与仲裁的影响与应对要点,以期为在华仲裁实践提供参考与指引。




一、仲裁制度的国际化与机构开放



新《仲裁法》进一步明确中国在仲裁领域坚持国际合作和制度开放的政策导向。中国支持国内仲裁机构在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并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依法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目前,诸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等多家境外仲裁机构均已开始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或业务办公室。


此外,中国亦鼓励涉外仲裁当事人选择中国仲裁机构,并约定中国作为仲裁地。这一系列举措显示,中国在全球仲裁体系中的角色正逐渐从“规则接受者”向“规则制定者”转变。伴随着仲裁程序的不断完善和制度保障的持续加强,中国正为境外企业在华选择仲裁提供更加可预期、透明且与国际接轨的争议解决环境。




二、在线仲裁制度落地



新《仲裁法》明确,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并确认线上仲裁与线下仲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国多家仲裁机构已建立完善的在线仲裁体系,实现案件立案、送达、庭审及裁决等环节的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尤其是对跨境仲裁而言,该制度的确立显著提升了程序效率,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同时亦有效降低时间与差旅成本。


新法同样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在一方明确不同意在线开庭时,仲裁应在线下进行。尤其是在案情复杂、证据众多的情况下,各方应谨慎选择仲裁庭审的方式,以期实现最佳庭审效果。




三、仲裁协议认定更灵活



在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认定方面,新《仲裁法》增加“默示认可”机制: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存在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即视为双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有助于减少程序性争议,避免当事人以仲裁协议形式瑕疵为由阻挠仲裁程序,从而提升仲裁效率与裁决的稳定性。




四、仲裁前保全机制的强化



新《仲裁法》明确“仲裁前”保全的可行性,赋予当事人在仲裁立案前即可向法院申请保全的权利,有效防止资产被转移、证据被销毁或重要商业秘密泄露等情形的发生,增强仲裁程序的前置保护功能。


同时,新法将“行为保全”纳入可保全的范围,赋予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命令当事人停止或履行特定行为,为跨境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类型的仲裁案件提供了更加灵活的临时救济手段。例如,当企业在中国市场遭遇商业秘密泄露时,可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责令侵权方停止使用或披露涉密信息,并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从而在仲裁或后续诉讼启动前有效控制风险。




五、完善程序保障,强化仲裁公信



为确保仲裁程序的独立、公正,新《仲裁法》明确仲裁员应履行主动披露义务,及时向仲裁机构说明可能使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在本次修订前,中国多家仲裁机构已将披露义务纳入其仲裁规则中,以作为保障仲裁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基础。


在仲裁庭组成方面,新法增设由边裁共同选定首裁的程序。即,首席仲裁员除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以及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主任制定外,亦可由其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在保障当事人的自主权的同时亦兼顾仲裁庭运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同时,新《仲裁法》进一步完善了仲裁文件送达制度,明确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按照仲裁规则进行送达,以提升程序透明度和操作便利性。


对于恶意仲裁行为,新法亦作出严格规制:当仲裁庭发现当事人捏造事实或串通仲裁时,应直接驳回其仲裁请求,强化仲裁监督,节约司法资源,为各方提供了更可靠的争议解决环境。




六、撤销裁决期限的统一



新《仲裁法》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统一缩短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无论国内案件还是涉外案件均适用。期限的统一和缩短,有助于当事人更清晰地把握司法救济时限,降低程序不确定性。


在参与中国仲裁案件时,应在收到裁决书后立即评估裁决是否存在撤销事由,并在三个月期限内作出是否提起撤销申请的决定,避免因错过期限而失去司法救济机会。




七、仲裁地制度的确立:

与国际规则全面接轨



“仲裁地”是国际仲裁普遍采用的核心制度,仲裁地是指仲裁裁决作出的地点,决定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新法首次引入“仲裁地”概念,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均以仲裁地为依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只有仲裁地法院有权撤销仲裁裁决。


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商业安排、争议性质等因素,事先选择具备成熟仲裁和司法体系的地区作为仲裁地,以享有更稳定和透明的程序保障。




八、临时仲裁机制的引入:

为当事人提供更灵活的选择



新《仲裁法》增设“临时仲裁”制度,允许涉外海事纠纷或特定区域内注册企业之间的纠纷,可书面约定以中国为仲裁地,由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庭组建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将相关信息向仲裁协会备案。


该机制的设立,为当事人在中国境内解决争议提供更加多元的选择方式:既可以约定机构仲裁,选择成熟的管理程序和规则体系;也可以约定临时仲裁,更加自主、灵活地处理跨境争议。




九、投资仲裁规则纳入立法



新《仲裁法》首次将国际投资仲裁纳入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为中国仲裁机构受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争议提供了明确的国内法依据。由此,境外投资者将有更多元的选择,可以直接在中国寻求仲裁救济,节省跨境程序成本。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对外投资领域的争议数量与复杂程度持续上升。在本次修订前,国内多家仲裁机构已陆续制定并实施投资仲裁规则,积累了相应的制度基础与实践经验。在此背景下,境外企业在参与与中国相关的投资项目时,可结合具体投资结构与潜在争端类型,综合仲裁机构的专业能力、国际化程度、案件管理机制及既有裁决经验,选择具备成熟经验与国际竞争力的仲裁机构作为争端解决平台。




结语:抓住制度升级的机遇



新《仲裁法》的修订,既是对过去三十年仲裁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也是中国仲裁制度全面对接国际规则的重要一步。其在程序数字化、仲裁前保全、临时仲裁、投资仲裁等各方面的完善,为境外企业在华投资与争议解决提供了更具效率与确定性的制度框架。


对于境外企业而言,理解并善用新法带来的制度革新至关重要。在合同的制定、履行及争议处理等各环节,应充分评估仲裁地、仲裁机构及适用规则的差异,合理运用仲裁机制,以实现程序效率与权利保障的平衡。总体而言,新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化与公信力,为跨境商业活动营造更加透明、稳定与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本文作者:

张丽丽,律师

电话:+85-21-68556500-813

邮箱:doriszhang@mylink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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