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司法文书的送达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答辩权和参与权的重要机制。对于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中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采用可行的送达方式,以确保程序的公正和有效。本文将围绕中国法院在涉外诉讼中采用的送达路径进行系统梳理,并结合境外当事人常见的实际问题予以回应,旨在为境外企业和个人参与在华诉讼提供参考。
一.你是否曾遇到过或顾虑过以下情形?
(1)我人在国外,根本没收到中国法院文件,但法院却说已经“公告送达”,这是合法的吗?我还能补救吗?
(2)我的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中国法院是否可以直接把诉讼材料送给代表处的员工?
(3)我收到一封来自中国法院的电子邮件或快递文件,这种方式合法吗?我必须回应吗?
(4)我曾经在中国短暂居住,但现在已经离开中国,法院会向我曾经在中国的居住地址送达吗?
(5)我一直居住在国外,但是与中国的企业有业务合作,近期可能会在中国产生诉讼纠纷,我应该如何提前操作,以确保法院文件能准确传达给我?
二.中国法院涉外送达的九种方式
A. 依照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应依其规定方式送达。例如:
若双方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按协定规定送达;
若该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可依照该公约规定送达。
依照国际条约送达的,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办理。
B.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当受送达人所属国家与我国不存在适用的国际条约时,需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按照司法协助协定、《海牙送达公约》或者外交途径送达司法文书,自我国有关机关将司法文书转递受送达人所在国有关机关之日起满六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该种方式送达。
C. 通过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D. 向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若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已委托诉讼代理人,且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排除送达权限的,法院可直接向其代理人送达。
因此,如果已经聘请中国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中国法院将视代理人为合法送达对象,本人无需再被直接送达。
E. 向境内关联主体送达
向受送达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国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
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
因此,在前述问题2中,法院可以将代表处认定其为境内关联主体,依法将文件送达。
F. 邮寄送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司法文书后,如邮件被退回,且注明原因为“该地址查无此人”“该地址无人居住”等情形的,或者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因此,如果国外当事人曾经在中国短暂居住,后离开中国,需要及时注销相关的居留信息和证件,尤其是在已经涉诉的情况下,如果未向法院更新地址或指定代理人,法院可能将文书邮寄至其在中国的原居住地,若该邮件未被退回,且存在合理认定已收悉的情形,可能会被视为有效送达。
G. 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的前提是:能够确认收悉,且不违反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及国际条约。
受送达人所在国系《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并在公约项下声明反对邮寄方式送达的,应推定其不允许电子送达方式,人民法院不能采用电子送达方式。
因此,如果所在国法律允许此类送达方式,且受送达人签收快递或通过邮件确认收悉,则具有法律效力,应依法应诉。
H. 其他方式
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I. 公告送达
在前述所有方式均无法完成的情形下,法院可依法采取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果未穷尽上述送达方式就公告送达,可能导致送达无效;
采用公告送达时,公告内容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三个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如果法院已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可能生效。在获悉上述情形后,应尽快向法院说明情况,及时获取相关法律意见并采取救济程序。
如果已经陷入纠纷,并了解到对方极有可能在中国提起诉讼,则可以主动指定在中国的代理人接受送达,并向对方披露有效的送达地址,以降低后期因送达失败而错失应诉机会的风险。
了解并正确应对中国法院在涉外诉讼中采用的司法文书送达方式,是境外企业和个人在华参与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前提。不同送达方式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各不相同,建议境外当事人密切关注自身在华事务的法律动态,必要时通过授权代理人、指定送达渠道等方式,确保信息及时获取,避免因送达问题影响诉讼结果。随着跨境法律事务日益复杂,理解并尊重中国法律制度,有助于实现更高效、更稳妥的商业与法律安排。
本文作者:
靳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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