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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六个月,2.4 亿虚拟币 OTC 交易案例

十三年六个月,2.4 亿虚拟币 OTC 交易案例 垦丁区块链法律合规
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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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园等人非法经营罪案—案号:(2023)川11刑初24号,入库编号:2025-18-1-085-001

01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万某园、陈某文(系万某园妻子)、黄某圆以营利为目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经司法审计,在202011月至2021330日期间,万某园、陈某文收取客户用于购买美元的人民币共计234043558.52元;万某园、陈某文多次通过支付人民币、USDT向黄某圆购买共计36019285.23美元,折合人民币236207268.68元。
2021年,被告人万某园、陈某文与王某(另案处理)采取上述相同方式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经统计,2021223日至2021330日期间,万某园、陈某文在收取客户支付的用于购买美元的人民币11407747.4元后,向王某购买1749730.28美元。

02

案件细节

(一)作案模式与分工

1、万某园:对外联系人

  • 负责联系需要美元的客户,商定汇率与交易细节

  • 负责在交易达成后接收客户支付的人民币

2、陈某文:信息与资金中转通道

  • 负责将万某园提供的客户信息转发给资金提供方

  • 负责按照谈妥的价格将相应人民币或使用人民币购买的USDT(虚拟货币泰达币)转给资金提供方指定的账户

3黄某圆/王某:境外美元供应方

  • 接收来自陈某文的人民币或USDT

  • 利用自己控制的香港公司账户,向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支付相应美元

  • 向陈某文提供美元转账的“水单”(汇款凭证)

4、万某园是市场销售和揽货的角色,陈某文是联络枢纽,而黄某圆/王某则是拥有境外外汇资源的实际供货商,三方缺一不可,共同完成了整个非法买卖外汇的活动。

(二)交易规模与非法获利

与黄某圆的交易:在202011月至20213月期间,通过上述模式,万某园、陈某文向客户收取人民币约2.34亿元,并向黄某圆购买美元约3601.93万元(折合人民币约2.36亿元)。

与王某的交易:在20212月至3月期间,万某园、陈某文收取客户人民币约1140.77万元,向王某购买美元约174.97万元。

非法获利:万某园、陈某文从中非法获利约24.55万元,黄某圆非法获利约23.62万元。

03

法院裁判

(一)提级管辖

该案最初由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受理,该院认为案件涉及以虚拟货币为媒介买卖外汇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因不同地区对虚拟货币合法性认识存在差异,实践中对该种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分歧;同时,该案其中一名被告人黄某圆为香港居民,被告人多次利用虚拟币作为支付手段,在不同币种间划转谋取利益。考虑到该案情形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社会关注度高,据此,报请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提级管辖相关规定情形,决定依报请提级管辖该案

(二)法院审理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通过外汇——虚拟货币——人民币的方式,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实现人民币与美元的价值转换,变相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万某园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四万元。万某园还涉及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四万元被告人黄某圆、陈某文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一万元、二十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息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4

案件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那么,万某园等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进行外汇交易的行为是否属于《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变相买卖外汇”?《解释》第二条规制的变相买卖外汇主要是指在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是通过其他媒介实现外汇和人民币的价值互换的行为。

本案部分交易中,万某园等人为赚取人民币、USDT、美元转换之间的差价,由万某园负责联系需要美元的客户,陈某文负责将使用人民币购买的USDT转给黄某圆,黄某圆再将美元转给陈某文提供的收款账户,客户收到美元后将购买美元的人民币转给万某园,最终完成交易资金流转的链条为“人民币——虚拟货币——外汇”此行为系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实现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价值转换属于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

此外,根据《解释》第四条与第六条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在量刑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本案中三名被告的非法获利相对较低(不到50万元),但由于非法经营数额极其庞大,法院仍然依据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认定案件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解释》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超过2500万元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判处较重的刑罚。这一点在本案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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