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本文的核心内容如下:
1、数字货币的属性定性: 数字货币具备数据属性和财产属性,其两者之间不可互相割裂,这为准确认定涉数字货币犯罪奠定基础。
2、犯罪数额的科学界定: 鉴于现行政策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服务,涉数字货币犯罪数额的认定应遵循“被害人损失为主、销赃数额或平台交易价格为辅”的顺位,以期科学合理地界定犯罪数额。
3、罪名竞合的处理原则: 对于行为人通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字货币的行为,因其既侵害作为前置法益的数据安全法益,又间接侵犯作为目的的财产法益,构成法益竞合,故应当在数据犯罪和财产犯罪中依照从一重处断原则进行处罚。
本文来源:检察日报、市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本文作者:董顺来、刘东杰、张倩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