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 犯罪团伙利用U商进行OTC交易的表面形式,通过“买卖虚拟币”的名义作为掩护,实际上是从诈骗被害人手中直接收取现金赃款。李某等人在明知收取的现金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实施了收取现金并转移虚拟币的行为,其行为特征完全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法院进一步明确了,即使是家庭成员,只要实施了接单、取现、组织等转移赃款的关键行为,均被认定为共同犯罪,面临实刑。
在日益进步的时代,主播变成了一个现代化的代名词。但李某作为一个零零后主播,不满现状,认为冒充假U商来钱快,带着一家四口分工配合按上家要求实施犯罪,导致一家四口落入法网。
2024年10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李某等人在明知收取的现金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U商的身份,按照上线指示前往指定地点以买卖虚拟币的名义从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处收取现金,并将虚拟币付至上线指定账户,从而获取好处费。期间,李某负责买卖虚拟币、组织人员接单后去指定地点收取现金、接收上线支付的好处费;李某父亲负责组织人员前往指定地点收取现金;李某女友和李某妹妹负责使用软件在群中接单并前往指定地点收取现金;其他人负责前往指定地点收取现金。
经过当庭的审理,发现李某是个小有名气的主播粉丝不少,仍然不安于现状,通过某境外网站联系他人从事买卖虚拟币,为了更好的获取违法利益,李某让其父亲、女朋友、妹妹、朋友均加入进来形成团伙作案,分别负责安排、聊单、取现、分配,分工明确,最终七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八年,缓刑一年到三年不等。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表示十分后悔,本应享受自己美好的大学生活,当一个正能量的主播;父亲也是想支持孩子的工作,妹妹也因能帮助哥哥而感到高兴,殊不知李某却带着亲朋好友走向了犯罪的道路,在他们意识到违法犯罪的时候已经为时已晚。现在“两卡”犯罪日益增多,诈骗手段也是层出不穷,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警惕“赚钱快”陷阱。一旦涉案,应当及时如实的供述,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和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