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本案是检察机关通过数字检察手段,精准打击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苏某假借U币交易之名,利用多个支付宝账户和私下交易,在短短40天内清洗了200余万元的诈骗资金。
本案中,法院认定“主观明知”的证据主要有以下角度:
1、黑话证据: 手机中“客户的料子接吗”“除了废点支付宝其他都还好”等黑话,直接证明苏某清楚资金来源非法,并有反侦查意识。
2、行为证据: 绕过平台私下高价交易、控制家人的十余个支付宝账户、即时到账即时购币的行为模式,形成了完整的客观推定链。
任何U商或虚拟货币交易者,若进行绕过平台的私下高价(或低价)交易,且资金流呈现“快进快出、非实名、多层级”的特征,则存在较高的触犯刑事红线的风险。
基本案情
检察履职
凤泉区检察院于2024年8月16日受理案件后,对侦查机关送检的苏某四部手机进行数据恢复和提取后生成4份取证报告。办案检察官对数据进行梳理后发现苏某手机中“生鲜产品”微信群内,当A男在群内提到“进料XX”时,苏某所掌握的支付宝账户在同一时间内会到账几万元人民币,之后立即使用本人商家号购买虚拟货币,检察官根据资金流水梳理出了洗钱金额。
(图片来源网络)
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规则设定需实名认证,苏某从事虚拟货币交易方式一年有余,明知非平台交易时对方并不是实名,仍非法从事虚拟货币交易。
同时,检察官根据苏某手机中其与A男聊天的对话,如“客户的料子接吗,除了废点支付宝其他都还好”“客户直接过来的料子不敢接”“要不公安来找很危险”“至少过2道才敢接”等黑话,推定其主观明知接收的钱是犯罪所得。
(图片由AI生成)
苏某利用微信与A男进行私下交易,绕过虚拟货币平台交易以市价买进、高价卖出确保稳赚不赔。为防止公安追查,苏某找来并控制家人的十余个支付宝层层转移接收的购币资金,短短40多日时间收取200余万元诈骗资金并换成虚拟货币转到A男虚拟货币钱包,获利7.8万余元。
裁判结果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苏某的犯罪行为终究没有逃过法律的制裁。
(图片由AI生成)
2024年10月14日,凤泉区检察院以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凤泉区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12月10日,凤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苏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件审理过程中,苏某退赔被诈骗人赵某经济损失8.7万元,取得谅解,退出违法所得7.8万元。
2024年12月24日,凤泉区法院以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说法
何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苏某明知A男让其接收的资金是犯罪所得,却仍然为其提供支付宝账号接收资金,并将资金转换成虚拟货币进行转移,其行为完全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官提醒
远离虚拟货币犯罪陷阱
虚拟货币,如比特币和泰达币,在我国并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也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交易存在法律风险,虚拟货币的个人投资因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2024年,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所有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均须立即停止相关业务。
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明确将通过 “虚拟资产” 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这意味着,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一旦被查实,将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被认定为 “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从而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和公众: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我们应该保持理性和谨慎的态度,远离任何形式的非法交易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