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本案有以下值得注意的点:
1、引流行为直接被认定为诈骗罪: 检察机关明确指出,孙某团伙的行为超越了单纯提供技术支持或推广的“帮信”范畴。他们通过组建国内通讯群组、扮演“红包手”“托手”炒群、私聊诱导等行为,直接扮演了“骗子”的角色,并与境外诈骗集团形成稳定、关键的共犯关系,故应定性为诈骗罪。
2、“托头”与“财务”的组织地位: 检察机关精准区分了团伙成员的地位和作用。孙某作为组织者和管理者,直接与境外诈骗集团对接,被认定为主犯。韦某作为引流团伙的“财务”,负责接收虚拟币、变现、发放工资,并受境外集团委托采购作案工具。其行为为诈骗集团提供了资金流转和作案物质保障,属于犯罪链条中关键的组织管理和保障角色,同样承担重要的共犯责任。
目前,法院对孙某等2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至拘役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从受骗人变成诈骗犯
被害人如何被拉入诈骗陷阱?
张女士是本案被害人之一,她自述:“有天,我在家玩手机时,发现儿子的高中老师突然把我拉进了一个群聊,当时我根本没想到这位老师是被别人盗号了。”
“红包手”在群里发红包,引导张女士点击链接下载“xx广告”APP并注册账号。该平台客服(系境外诈骗团伙成员)声称可以充值后对指定商品进行刷单,进而返现。“托手”在群里抢红包炒气氛,并不时发送成功提现佣金的截图。抱着赚点小钱的想法,张女士按照提示进行充值,但在提现环节,客服却不断催促她继续充值。先后7次,共计转账了20余万元后,张女士发现群聊竟然已被解散。
检察机关准确定性,全链条打击电信诈骗
被告人韦某作为引流团伙的“财务”,受孙某指派与境外电诈犯罪集团成员对接,以虚拟币形式从上家收取服务费或合作费,变现为人民币后用于发放引流团伙成员的工资,并受境外诈骗集团委托在国内采购手机号、聊天软件账号等作案工具。
“经过全链条审查,我们认为孙某等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是涉嫌诈骗罪。”检察官介绍,孙某等人对上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手法、犯罪流程心知肚明,甚至其中几名被告人都曾遭遇过相同的刷单诈骗,却反过头来为境外诈骗集团引流。与仅仅提供技术支持或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信”行为不同的是,孙某等人还通过私聊被害人的方式进一步唆使、诱导被害人陷入骗局,已经与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成为这条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上的关键环节。这类行为也助推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屡打不绝,埋下社会隐患。
通过区分引流团伙成员的不同地位、作用,检察官认为本案被告人孙某作为组织者与管理者,既与境外诈骗犯罪集团直接对接,又指使和安排“托手”“红包手”等下游水军工作,应该被认定为主犯。
2024年6月起,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先后对孙某等20人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对孙某等2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至拘役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该案的成功办理实现了对跨境电诈黑灰产业链的全链条打击,向社会释放了依法查处、从严惩治的强烈信号,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检察官提醒
“引流”是电信诈骗的“前菜”,很多人因为反诈意识不强,被引流进诈骗旋涡:有的不慎被骗,钱财损失惨重;有的抵不住诱惑,成为诈骗分子的引流工具人;更有甚者,像本案的孙某等被告人一样,明知境外电诈集团的诈骗意图与诈骗套路,依然帮助引流、深度参与,成为诈骗罪共犯,最终害人害己。广大群众应以此案为鉴,如遇到邀请进群、刷单返现等情况,务必要高度警惕,保持清醒头脑,不要轻易添加来路不明的好友,不要轻易点开来路不明的网址,不轻易汇款、充值,谨防电信诈骗;更不要心存侥幸,成为诈骗犯罪的“帮凶”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