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零税率、免税、不征税及特殊开票情形解析
在实际开票过程中,增值税零税率、免税和不征税三类情形容易混淆,虽均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在政策适用、进项抵扣和发票开具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以下为权威区分指南,助您准确合规开票[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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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税率 |
免税 |
不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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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增值税的法定税率,非税收优惠[k] |
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k] |
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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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抵扣 |
对应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相应进项税额不能抵扣)[k] |
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做进项转出[k] |
对应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用于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项目的除外)[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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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 |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k] |
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k] |
一般情况下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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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选择 |
0%[k] |
免税[k] |
不征税[k] |
常见情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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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税率 |
1. 纳税人出口货物 2. 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包括: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等[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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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服务[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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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 |
1. 存款利息 2. 保险赔付 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收 4. 资产重组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5. 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k] |
发票税率栏显示“***”的两种情形
部分发票税率栏显示“***”属正常情况,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类特定业务[k]。
情况1: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征收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功能,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并打印“***”于税率栏[k]。
情况2:差额征税业务
纳税人发生差额征税应税行为且不得全额开票的,通过新系统“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发票,系统自动在税率栏打印“***”,备注栏标注“差额征税”字样,此类发票不得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k]。
易混淆税目分类指南
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常因税目界定不清导致开票错误,以下为四组常见易混业务的税目划分依据[k]。
Part1:交通运输服务 VS 其他现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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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
税目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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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 |
交通运输服务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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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退票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 |
其他现代服务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k] |
Part2:交通运输服务 VS 经营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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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
税目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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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
交通运输服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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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租、干租业务 |
经营租赁服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k] |
Part3:建筑服务 VS 其他现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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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
税目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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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 |
建筑服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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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
其他现代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k] |
Part4:贷款服务 VS 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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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
税目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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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 |
贷款服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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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 |
不征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k] |
来源:财务经理人[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