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现将《2025年度中央资金(2024年7-12月境外展支持项目)拟资助计划(第二批)》在深圳市商务局网站(网址:http://commerce.sz.gov.cn/)予以公示,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项目持有异议的,请在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向我局反映。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我局对异议人身份和反映情况予以保密。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正、公平,保护申报单位的合法权益,凡匿名提出异议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咨询投诉:会展业管理处,0755-88107015
监督处理:综合法规处,0755-88107090
传真:0755-88107008
地址:深圳福田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12楼
邮编:518035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商务局2025年度中央资金(2024年7-12月境外展支持项目)拟资助项目(第二批)一览表
深圳市商务局
2025年11月14日
项目知识点延伸
深圳市商务局
会展发展扶持计划
-2024年1-12月市外国内展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支持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支持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组织本市企业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的展位费、装修费、配套经贸活动费、承办费等给予资助。
支持标准
对组团参展的展位费、装修费、配套经贸活动费、承办费等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上限80万元。各项费用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1.展位费:对组展单位实际承担的中心展台展位费(包括展馆管理费、展具租赁费、电费等费用,下同)给予100%资助;对其他展位按展位费的50%、每个参展企业最多资助3个标准展位的标准给予资助。
2.装修费:对为展示深圳展团形象而进行的中心展台统一搭建装修费给予资助,标准为每标准展位不超过15000元(展会主办部门有具体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3.配套经贸活动费:对在组团参展期间举办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或推介会等配套经贸活动给予资助。资助内容为场地租金、会场布置及管理费用、设备租赁费用、宣传资料制作费用等,标准为15万元/场,据实核定。
4.承办费:对组展单位组团劳务费、办公费用等给予资助。实际组团参展企业10-20家的,资助承办费5万元;20家以上的,资助承办费8万元。
基本条件:
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单位未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5.同一项目市、区资助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的展位费、装修费、配套经贸活动费、承办费实际投入。
专项条件:
1.展会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2024年1-12月期间组团参加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主办的市外国内展会;(2)2024年1-12月期间组团参加由省部级党政机关举办且展会主题符合我市“20+8”产业布局的市外国内展会;(3)2024年1-12月期间组团参加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任务。
2.参加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主办的市外国内展会项目的,组展单位须取得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支持组团参展意见;参加由省部级党政机关举办的市外国内展会的,且各产业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为确有必要组团参展的,组展单位须取得对口产业牵头部门出具的支持组团参展意见。
3.参与组团的参展企业均须为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且在参展后至项目申报开始日期前取得订单合同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4.每个组团参展项目组团参展企业不少于10家,展位数不少于15个标准展位或组团展位面积(含中心展台)不低于135平方米,其中中心展台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或不超过组团展位面积的20%(展会主办方有具体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5.配套经贸活动应以促进我市企业与国内外市场交流合作或推介我市营商环境为主题,参加人数不少于50人,且参加单位中外地单位占比不低于50%。
6.每个组展单位申请的组团参展项目不超过3个。
7.展会举办地点不属于我市帮扶合作地区。
2025年7月28日—2025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