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实务指南:报关、退运及税务申报要点解析
详解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开具证明及合规申报的关键流程
如何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当纳税人发生出口货物退运或需修改、撤销报关单时,应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操作流程如下:
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模块,选择“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事项,点击“在线申报”进入操作界面[k]。
步骤一:明细数据采集
在采集界面点击【新建】,填写基本信息、出口信息、退运信息及其他内容,选择“业务类型”(退运、改单、撤单),完成后点击【保存】[k]。
步骤二:提交证明申请
点击【生成申报数据】,填写“申报年月”和“批次”,确认后生成申报数据。可进行【数据自检】处理疑点,或直接点击【证明申请】完成提交[k]。
步骤三:查询申报结果
申报后可实时查询税务机关办理进度,通过“证明文书开具”栏目下载电子版证明文件[k]。
通过保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货物如何办理退(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并存放于保税区仓储企业的货物,在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离境后,申报退(免)税时除常规资料外,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k]。
申报退(免)税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k]。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是否需视同内销?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分为两类:一类为免税购进且征税率为零的货物,适用出口免税政策;另一类为征税率不为零的货物,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范围,需视同内销处理[k]。
该规定不适用于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及海洋工程结构物[k]。
出口报关单与增值税发票计量单位不符能否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五项,自2013年5月1日起,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名称必须一致,且至少一个计量单位(第一或第二计量单位)相符,否则不得申报退(免)税[k]。
若因合并报关导致商品名称不同或计量单位不一致,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商品相关性及计量单位折算标准,经确认后方可申报[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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